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29
【文 号】供销监字[2010]67号
【施行日期】2010.1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供销监字〔2010〕67号)
  各位监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调查研究制度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已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总社监事会反馈。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监事会(以下简称总社监事会)工作,推进总社监事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社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按照“调查研究,反映情况,监督检查,提出建议”的工作方针,全面履行《章程》赋予的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总社监事会由供销合作社成员社监事(以下称成员社监事)、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监事(以下称部门监事)、专家学者监事、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等组成。成员社监事必须是该成员社监事会主任。成员社监事和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其替补程序是:
  (一)替补单位向总社监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包括调整原因、替补申请和替补人简历);
  (二)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在下一次监事会会议上履行替补手续。
  第四条 总社监事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监事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日常工作由主任、副主任按各自分工负责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向主任报告,并按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总社监事会职责:
  (一)服务中心工作。在总社党组领导下,紧紧围绕和积极服务中心工作,认真履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赋予的职能,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和措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监事会工作新局面。
  (二)行使监督职权。对理事会贯彻落实《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推进机构建设。按照“政策推动、典型示范、分批落实、层层负责”的工作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督促指导,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级供销合作社监事会组织建设。
  (四)建立规章制度。完善健全工作制度,靠制度推进机构建设、履行监督职能、规范工作行为,努力提高工作标准和规范,加快建立运转高效、协调顺畅的监事会工作运行机制。
  (五)开展调查研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准确了解和把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提出有价值、有份量的意见和建议,为理事会决策提供参考。
  (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探索和行使对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更、合作伙伴选择、股权设置、资产评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等工作的监督,探索监事会在监督社有企业规避风险、防控损失方面的途径和方法;对大型企业内部管理和机制建设要逐步列入监事会监督范围。
  (七)指导系统工作。发挥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和农民代表作用,总结推广各地监事会工作经验,加强工作交流与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指导和服务成员社监事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加强自身建设。选配得力干部,加强监事会力量配备;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协调服务能力。
  第六条 总社监事职责:
  (一)参加总社监事会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及监事会组织的调查研究和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二)收集并反映对总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并监督成员社对《章程》、对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决议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在提升供销合作社社会地位、维护供销合作社和农民众合法权益、强化供销合作社与党和政府及广大农民联系、增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支持和政策扶持力度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四)部门监事及专家学者监事通过情况沟通、信息提供、项目对接和课题研究、专题调研、参谋咨询以及培训授课等多种途径,行使监督职责,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开展。
  (五)成员社监事参与本级社理事会重大决策过程并实施监督,推进社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本级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本社合法权益;加强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强本系统监事会组织建设。
  (六)农民监事和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监事及时了解社情,准确反映民意,维护供销社和农民合法权益,发挥“信息窗口”作用。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七条 总社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全体会议可与年度理事会全体会议套开,必要时,也可临时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可安排总社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精神,对总社向国务院请示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和部署监事会年度工作,决定重大事项,通报重点工作。
  (三)通过监事替补事项。
  (四)参与讨论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并提出建议;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五)交流成员社监事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