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履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确定义务
告知书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下统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义务人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立案强制执行,并视情节轻重对不自动履行的义务人给予如下处罚:
一、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六条)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三、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国家征信网发布信息,被限制高消费,被公开曝光等,个人声誉受损,在经商办企业、个人就业、金融贷款、出入境、子*上学、乘坐交通工具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七、八条,《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特此告知。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主要负责人:张俭,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兵,该行员工。
被告:刘建国,*,1967年1月16日出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刘建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建国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27.69元、费用226.68元、利息65.56元,共计1319.93元;另一张透支款本金11380.99元、费用1847.3元、利息755.72元,共计13984.01元,两张卡总欠款合计15303.9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建国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8日,刘建国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在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申请领用悦享分期卡一张。之后,刘建国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22年6月2日刘建国拖欠透支款本金1027.69元、费用226.68元、利息65.56元,共计1319.93元;2021年1月23日,刘建国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领用合约在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申请领用信用卡一张。之后,刘建国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22年6月2日刘建国拖欠透支款本金11380.99元、费用1847.3元、利息755.72元,共计13984.01元未予清偿,经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多次催要,刘建国至今仍未清偿。故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诉至法院。
刘建国未到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账务信息、交易明细、催收还款记录、刘建国身份证、工作证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以及领
用合约。上述证据已在庭审中出示,刘建国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以上证据均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23日,刘建国向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标准信用卡普卡),又于1月28日,向邮政银行平顶山分行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悦享分期信用卡),均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同时声明:申请表上填写内容完全属实;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领用合约,对邮储信用卡的使用、利息、费用、还款、有效期、收费标准等进行了约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金卡领用合约中利息及费用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持卡人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
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无特别通知,适用于持卡人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持卡人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规定利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支付透支利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核发信用卡后,持卡人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持卡人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持卡人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持卡人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持卡人授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从持卡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以偿还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的欠款,如账户中资金不足以
清偿全部欠款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索。因扣收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持卡人承担。金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收费标准……透支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信用卡卡片的有效期最长为九年,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