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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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住所地: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庆丰路农机局隔壁。
负责人:邓莉洁,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婷,*,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婷的信用卡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2022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1月11
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11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11月16日向传统查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于2022年11月23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82142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朝林
审 判 员  唐 剑
审 判 员  李艳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执 行 员  程显柏
代理书记员  刘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