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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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大道东48号。
负责人谢建国,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文,*,汉族,1981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李红辉,*,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红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红辉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
行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分行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勤武
审判员  廖 晖
审判员  谭周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