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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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负责人:朱报林,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鹏,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延凌,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张培坚,*,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韶关分行)与被告张培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韶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鹏、唐延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培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韶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逾期欠款本息累计19198.17元,其中拖欠本金15677.91元、费用2025.59元、利息1494.67元;2、被告承担原告因解决本次纠纷支付的律师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同时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被告激活后即频繁使用,至2021年4月14日止累计消费、透现15677.91元,原告进行多次催收无果,被告拖欠本金15677.91元、费用2025.59元、利息1494.67元。原告委托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产生律师代理费800元。
被告张培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邮政银行韶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被告在申请表的“申明及签名”处签名确认。申请表所附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被告)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清偿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管理、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之后,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逾期还款,截止至2021年4月14日,欠逾期本金15677.91元、费用2025.59元、利息1494.67元,合计19198.17元。原告向被告催收欠款无果,遂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委托广东德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本案,产生律师代理费8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约定的金融服务,被告持卡消费后未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清偿本金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拖欠的本金15677.91元、费用2025.59元、利息1494.67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问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已约定原告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被告承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张培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事实未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培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金12470.77元、费用2937.86元、利息1190.31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
二、被告张培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58元,由被告张培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天成
人民陪审员 白招娣
人民陪审员 郑月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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