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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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营业场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东城镇始兴南路211号。
负责人:莫小瑕,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圆,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薇薇,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运强,*,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现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阳东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阳东支行)与被告
刘运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阳东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运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阳东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运强立即偿还其名下涉案信用卡(卡号6259********)透支款本金10992.73元及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12月23日止的利息1430.43元、费用1684.88元,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产生的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给邮政银行阳东支行;2.判令刘运强支付律师费770元给邮政银行阳东支行;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刘运强负担。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4878.04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6日,刘运强向邮政银行阳东支行提交一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名确认已知悉和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的约定。上述领用合约和章程主要约定,刘运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须按约定支付利息和手续费;刘运强逾期还款或分期付款的,须按约定支付利息、费用、违约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刘运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邮政银行阳东支行有权自行或委
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刘运强的欠款,邮政银行阳东支行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刘运强承担。随后,邮政银行阳东支行向刘运强发放了卡号为6259********的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11000元,开户日期2017年8月11日,刘运强于2017年8月25日激活使用,账单日为每月5日,此后,刘运强陆续使用该卡透支。刘运强从2020年5月开始多次逾期还款,已连续逾期20期。截至2021年12月23日止,刘运强已拖欠涉案信用卡透支款共14108.04元,其中本金10992.73元、利息1430.43元、费用1684.88元。邮政银行阳东支行通过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多次向刘运强催收上述欠款但未果。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判如所请。
被告刘运强未作答辩和举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6日,刘运强向邮政银行阳东支行申领信用卡,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签名表示自愿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约定。领用合约主要约定:“刘运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刘运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部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
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刘运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刘运强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邮政银行阳东支行规定利率向邮政银行阳东支行支付透支利息。刘运强应按邮政银行阳东支行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它有关费用。刘运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邮政银行阳东支行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刘运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邮政银行阳东支行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位追讨刘运强的欠款。邮政银行阳东支行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刘运强承担。刘运强在《信用卡申请表》中确认的债务催收、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催收债务及提起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一审、二审、执行)等等”。
2017年8月11日,邮政银行阳东支行向刘运强发放一张信用卡(卡号:6259********),刘运强于2017年8月25日激活使用,信用额度为11000元,账单日为每月5日,刘运强从2020年5月开始多次逾期还款。根据账户信息明细显示,计至2021年12月23日止,刘运强的信用
卡尚欠透支款本金10992.73元、利息1430.43元、费用1684.88元。邮政银行阳东支行经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诉称。
另查明,邮政银行阳东支行为本案诉讼,委托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邮政银行阳东支行为此支付律师服务费77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邮政银行阳东支行提供其营业执照、刘运强身份证、借款人信息截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章程》、信用卡交易流水、信用卡详情截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催收系统账务信息、账户备注导出明细、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本院对其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签发的信用支付工具,邮政银行阳东支行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刘运强是邮政银行阳东支行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刘运强未按照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计至2021年12月23日止,刘运强尚欠
邮政银行阳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992.73元、利息1430.43元、费用1684.8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确认。现邮政银行阳东支行请求刘运强偿还上述欠款,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同时,刘运强应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款时止产生的利息、费用给邮政银行阳东支行,但利息、费用的计算标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另,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邮政银行阳东支行因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应由刘运强承担,故邮政银行阳东支行请求刘运强支付其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77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刘运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作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