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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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梅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章秀,*,1963年5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荣昌支行)诉被告王章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银行荣昌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章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邮政银行荣昌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8131.56元、截至2022年3月17日的利息1778.27元、费用6014.06元(包含截至2022年3月17日的违约金5783.66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的分期手续费921.6元),共计36615.09元,并从2022年6月8日起以28131.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被告从2022年6月8日起以所欠利息1778.2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填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认真阅读并同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等内容。原告依被告的申请进行核准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28XXXX********的信用卡,被告激活信用卡后多次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截至2022年6月7日,被告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8131.56元,费用6014.06元、利息2469.47元,共计36615.09元未向原告偿还,且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综上所述,被告未按期归还透支款项已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章秀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申请表约定内容
2020年5月28日,被告王章秀向原告邮政银行荣昌支行递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王章秀声明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所附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二、通用领用合约约定内容
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原告邮政银行为甲方,被告王章秀为乙方。合约第三条第1款载明: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按月计收复利。若甲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第三条第2款载明: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需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第三条第8款载明:乙方在到期还款日
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第五条第2款载明: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第五条第5款载明: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他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应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第4款载明: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使用指南、产品权益及服务规则进行调整,通过甲方网站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如有需要,甲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载明,分期业务:详见我行首页-收费标准-信用卡-分期付款;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2015年12月3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其门户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自动分期
信用卡收费标准的公告》,载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推出自动分期卡系列产品,现就产品价格公示如下:……分期手续费:账单分期:在分期期数内按月收取,每月收取分期交易总金额的0.6%。如撤销收取20元撤销手续费。
三、信用卡欠款情况
截至2022年6月7日,被告王章秀欠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36615.09元,其中本金28131.56元,利息2469.47元(截至2022年3月17日),违约金5783.66元(截至2022年3月17日),分期手续费921.6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庭审中,原告陈述,2022年3月18日至2022年6月7日期间的利息、违约金因系统未统计,本案未主张,主张的利息1778.27元为正常利息,不包括罚息、复利。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银发[2020]32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即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
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该通知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生效后,原告未与被告就信用卡透支利率事项重新达成协议。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邮政银行荣昌支行为对包括本案在内的39笔信用卡欠款进行催收,已委托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双方于2022年5月30日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邮政银行荣昌支行为此向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1200元,并取得了发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申请表以及领用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依约应向原告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及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8131.56元,截至2022年3月17日的利息1778.27元,分期手续费921.6元,违约金5783.66元,共计36615.09元,并从2022年6月8日起以28131.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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