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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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2号7、8/9号楼2-12号(一楼)、2-14号(二楼)、2-16号(三楼)。
负责人:侯延萍,该分行行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媛,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灵斌,*,回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与被上诉人马灵斌信用卡纠纷一案,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于2021年10月21日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马灵斌偿还截止至2021年6月21日卡号为×××及其关联的信用卡项下如下款项:(1)借款本金24635.70元;(2)利息2919.50元;(3)费用
7969.96元;(4)违约金1746.13元;(5)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为实现本案项下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以上各项合计38271.29元;(6)2021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双方签订的《信用卡申请表》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马灵斌承担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为实现本案项下债权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准)。庭审中,邮储银行城西支行当庭变更诉求,要求马灵斌支付利息2539.05元,并放弃对违约金1746.13元的主张,其他诉讼请求不变。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判后,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邮储银行城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马灵斌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2月28日,马灵斌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向邮储银行城西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表背面载明了重要提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对信用卡的申领、使用、利息和收费、对账单和还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其中关于利息及费用的约定为: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
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限。免息还款期限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范围内确定。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05%,按月收取复利。2.乙方使用信用卡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须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3.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4.乙方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提取溢缴款或利用溢缴款转账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6.信用卡激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时点以甲方提供的账单信息为准,乙方应按照甲方账单要求按时缴纳年费。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年费减免政策以甲方规定为准。7.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要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部分5%支付
违约金。8.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账单上指定到期划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9.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10.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第十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费率如有变动,甲方将通过账单、、短信、银行网站等任一渠道告知乙方。原告现使用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载明:若甲方无特别通知,适用于乙方的日利率标准默认为万分之五。
邮储银行城西支行核准马灵斌提交的资料后向邮储银行城西支行发放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后邮储银行城西支行激活该信用卡并进行多次消费,并对部分款项申请了分期,但未按期偿还款项。邮储银行城西支行的记账系统显示,截至2021年06月21日,马灵斌尚欠信用卡借款本金24635.7元、利息余额2539.05元、应收利息380.50元、费用7969.96元,应收未收违约金1746.13元,总欠款38271.29元。
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与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为本次诉讼向青海合仁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马灵斌在申领信用卡时与邮储银行城西支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马灵斌透支使用信用卡但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还款责任。该院对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主张马灵斌偿还欠款本金24635.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主张的利息2539.05元,邮储银行城西支行诉状中载明为截至2021年6月21日的利息,但邮储银行城西支行提交的《本金、利息、费用整合明细》显示2539.05元为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计收的利息,利率未超过马灵斌在申领信用卡时与邮储银行城西支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率上限,故该院对邮储银行城西支行的该项诉求予以支持。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给付。邮储银行城西支行当庭放弃对违约金1746.13元的主张,该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邮储银行城西支行主张的费用7969.96元,邮储银行城西支行称该费用包含分期手续费828.23元、违约金7141.73元。但邮储银行城西支行提交的《本金、利息、费用整合明细》显示,账单分期手续费有四笔:2019年4月23日产生52.18元、2019年5月23日产生52.18元、2019年6月23日产生52.18元、2019年7月23日产生469.69元,合计626.23元,并非828.23元。另,关于该费用中包含的违约金7141.73元,邮储银行城西支行提交的《本金、
利息、费用整合明细》显示,违约金具体计收情况为:2019年4月23日计收248.60元、2019年5月23日计收725.91元、2019年6月23日计收831.89元、2019年7月23日计收940.33元、2019年8月23日计收1363.91元、2019年9月23日计收1463.66元、2019年10月23日计收1567.43元,合计7141.73元,所计收违约金明显过高,单此一项就超过了年利率24%。同时,马灵斌在申领信用卡时与邮储银行城西支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章程中载明:“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要按照最低还款额偿还部分5%支付违约金”,期间并未载明“按月支付违约金”字样。综上,邮储银行城西支行关于费用的主张不合理,该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