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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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白云中大道9号慧谷大厦2101室。
负责人:刘建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岩,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喜,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小飞,*,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衢州分行)与被告周小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周小飞下落不明,依法适
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衢州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小飞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衢州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项63744.64元,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损失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5年12月6日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激活后使用该信用卡,但未按期清偿信用卡欠款,至今尚欠63744.64元(含本金47779.99元、利息3589.77元、费用12374.88元),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周小飞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含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催收业务系统截屏、历史交易明细查询、账户备注导出明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激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6日,被告周小飞在原告邮政储蓄银行衢州分行处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表中含信用卡领用合约、章程、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在申请表中承诺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各项规则。合约约定:乙方(被告)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为免息还款期,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需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0元)支付滞纳金;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合约中还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进行了约定。依被告的申请,原告经审核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激活该信用卡并使用,后未能按时足额清偿透支款本息,至今尚有信用卡透支欠款63744.64元(其中:本金47779.99元、利息3589.77元、费用12374.88元)。因原告催款无果,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另查,原告为向被告主张权利与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师代理费8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信用卡透支使用后未按约及时归还透支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周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周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信用卡欠款63744.64元(其中:本金47779.99元、利息3589.77元、费用12374.88元);
2、被告周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律师费损失8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74元,由被告周小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方艳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秀涛
书记员    严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