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4.07
∙【字 号】榕政办〔2021〕29号
∙【施行日期】2021.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政办〔202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4月7日
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四)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社区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
(五)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动走访社区居民,及时收集、上报、处理、反馈众反映的诉求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完成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关依法依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以县(市)区(含福州高新区,下同)为单位,原则上按照每1000名常住人口不高于3人的标准核定社区工作者总量。五城区(指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下同)社区工作者总量,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核定。县(市)及长乐区组织、民政部门在总量内统筹确定每个社区配备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选任招聘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或任命。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选举产生。根据社区工作量、人口数等实际情况,核定社区“两委”职数,一般按照5到9人配备,最多不超过11人。社区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可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鼓励“两委”成员交叉任职。
第七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由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市)区制定的招考办法应经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审查备案后,由县(市)区组织实施。招聘结束后,聘用人员名单应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备案。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事业心、责任心强;热心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从事社区工作的专业知识,善于开展众工作;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八条 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副站长的任免,由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研究,报县(市)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或民政部门批准。社区工作服务站站长一般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居民委员会主任兼任。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构建市、县(市)区、街道(乡镇)分级负责、各有侧重的培训培养机制。推动培训工作与岗位变化、职务晋升等紧密衔接,确保人员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 各县(市)区应当组织新当选的社区“两委”成员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开展初任培训。
两会结束的时间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的岗位培训应当突出实践性、针对性,通过跟班学习、轮岗交流、挂职锻炼等形式,提高依法办事、执行决策和服务居民的能力。社区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全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社区工作者每年参加培训情况纳入个人年度考核,作为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新招聘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街道(乡镇)研究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组织、民政部门备案后,可签订劳务协议继续从事社区工作,待遇保障由县(市)区统筹解决。
第十三条 街道(乡镇)应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日常管理,严格落实日常考勤、请销假、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各级单位不得随意借调社区工作者。确需借调的,需经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研究,并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社区工作者工作日错时延时工作、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制度。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轮班的,应安排调休补休、发放休息日及法定休假日考勤补助。
第十五条 以街道(乡镇)为主体,建立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鉴定、考核材料;学历、职业资格、教育培训材料;党、团类材料;奖励、处分材料;任免、聘用、工资、待遇、退休、辞职辞退等材料。社区党组织书记和“一懂两会”城市基层党建专职工作者由县级组织部门备案管理。
第五章 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导向,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日常考核比重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50%左右;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各占全年考核总分值的25%左右。考核标准和民主测评有关事项由县(市)区、街道(乡镇)负责
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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