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2014-2015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健康、稳定、有序的进行,杜绝违背公平竞赛和体育精神的行为发生,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联赛合作伙伴、赛区组委会、赛区承办单位、参赛俱乐部等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篮球协会章程》、《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全国篮球竞赛处罚规定》等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组委会下设的联赛纪律委员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技术代表、裁判员、工作人员、俱乐部和竞赛承办单位等违反竞赛纪律及联赛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工作,处罚决定由联赛主办单位发布。
第三条 联赛纪律委员会下设裁判员监督评审组(监评组)和竞赛纪律督察组。裁判员监督评审组负责裁判员、技术代表的监评工作;竞赛纪律督察组负责对各参赛俱乐部、运动队、运动员遵守联赛赛风赛纪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四条 竞赛纪律督察组和裁判员监评组在接到比赛监督、推广监督、新闻监督、技术代表、赛区竞赛负
责人、裁判员等有关各方通过联赛办公室提交的证据和说明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定, 在调查、认定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在72小时内针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竞赛纪律督察组或裁判员监评组认为必要时,可以建议联赛办公室组织专案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
第五条  针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但不限于: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核减(俱乐部、赛区承办单位)联赛经费(人民币)若干;
(四)取消优秀赛区评选资格;
(五)停止参加联赛若干场,或取消参赛资格;
(六)责令更换主场(与原主场不在同一城市)、取消主场资格;
(七)中止注册资格若干年或取消注册资格(同时包括建议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取消受处罚球员以及受处罚裁判员在大超联赛和CUBA联赛注册资格);
(八)终身禁赛;
(九)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各类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受到停赛处罚的相关人员或俱乐部在本赛季的停赛处罚未执行完的场数,顺延至下赛季常规赛执行(无论其是否仍在原单位)。
第六条 因运动员、教练组成员、俱乐部工作人员等个人违规行为造成核减俱乐部联赛经费的,由俱乐部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七条  有关比赛的声像材料等可作为调查违纪、违规事件和进行处罚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球迷、观众在比赛场外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赛区组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大型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者,由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员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运动员出现以下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联赛竞赛管理规定的行为,违规行为能够被及时纠正的,给予警告。如不服从管理或置之不理、拒绝纠正的,或此前已经因同样的违规行为受到过警告但又再次违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000-10000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核减上述联赛经费外,给予其停止本场比赛或停赛1场的处罚。
(一)运动员参加入场仪式时佩戴耳机,入场仪式中与全队大多数人的服装颜、款式或长短不统一;
(二)报名的12名运动员中,有未经裁判员允许,擅自缺席入场仪式;
第二条  在联赛和全明星周末期间,运动员如发生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万元人民币。若该运动员再次出现违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则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万元人民币;如该运动员第三次出现违
反以下规定的行为,则从第三次开始,每次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0万元人民币(累计处罚不超过150万元,此后如再次违规将停止该运动员违规场次比赛,并不得停留在球员席。每次处罚需要违规人员(或其所在俱乐部授权代表)、盈方授权代表、技术代表(篮协授权代表)三方共同签字确认接受处罚金额,违规运动员方可参加本场比赛,否则,将停止违规运动员本场比赛且不可在球员席停留,并不再对本场违规进行经济处罚。)。
(一)在开幕式、赛前热身和比赛现场、训练、新闻发布会、领奖和表彰仪式、庆典、酒会、赛场及媒体采访等以联赛球员身份出现的场合,必须穿着联赛指定装备及配饰(不包括外籍球员的球鞋)。需要穿着正装的场合,应佩戴联赛装备商的标识。以上场合不得穿着、使用、佩戴、展示联赛装备商竞争品牌的产品。
(二)在球队训练和比赛期间乘坐交通工具往返赛场和住所时以及参加以联赛或全明星周末名义组织的公开活动时必须穿着联赛指定装备(不包括外籍球员的球鞋)。
(三)外籍球员穿着非联赛装备商的球鞋时,须对球鞋上的标识和文字进行完全遮盖。
第三条  运动员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10万元/次。
(一)非赛季期间以联赛俱乐部名义参加的各类活动(训练、比赛、公益、慈善、参观等),及参加俱乐部的各种训练和相关活动时,未按规定穿着联赛指定装备,并不听劝告,拒不纠正的。
(二)运动员以联赛球员身份,参加联赛赞助商竞争品牌活动。
第四条 运动员如有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不文明行为和违反体育精神的行为,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1-5场的处罚,并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5万元人民币:(一)在场上向对方运动员、教练组成员或裁判员、技术代表、记录台等吐口水等不文明行为;
(二)在场上做出侮辱性的手势或肢体动作(无论所指对象是谁);
(三)损坏比赛场馆内的设施、器材等(损毁器材须照价赔偿),情节严重;
(四)使用推、顶、撞、踢、绊、封眼睛等恶意伤人动作,情节严重;
(五)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判罚或管理,或利用假摔、佯装受伤等行为骗取观众同情,或有其他煽动观众情绪的行为,导致观众秩序发生较严重的失控情况;
(六)在赛后新闻发布会或在接受媒体采访等场合或借助个人、微博、博客、网站等,故意指责、贬损或用其他刺激性语言挑衅其他球队、主办单位、赛区组委会、赞助商或其他联赛参与者,或以各种方式暗示裁判不公正或公开评论裁判不公正,或道听途说、捏造事实,给联赛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条  运动员如有以下(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的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3-8场的处罚,并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10万元人民币,情节恶劣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一)在场上向对方运动员、教练组成员或观众,使用辱骂性语言、挑衅性或侮辱性手势或投掷物品,引起观众秩序混乱,对比赛顺利进行造成一定影响;
(二)对比赛监督、技术代表、裁判员、推广监督、新闻监督、推广巡视员、记录台等联赛工作人员进行指责、威胁或辱骂;
技术犯规(三)使用恶意伤人动作或使用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其他非技术动作造成对方运动员受伤(伤情须经主办单位复核)从而不能参加比赛,情节恶劣。
第六条 运动员再次发生本章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违规违纪行为,将对该运动员给予通报批评、停赛8场以上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5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比赛期间(包括赛前进入场馆后、比赛中、比赛后离开场馆前),运动员如有以下(包括但不限于)球场暴力行为,视具体情节,给予其通报批评、停赛5-10场,直至取消该运动员本赛季参赛资格,核减该俱乐部联赛经费10-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对挑起事端和首先动手及暴力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极坏影响的,加倍处罚。
(一)用球或其他物品击打裁判员、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及球队席人员;
(二)双方运动员(含替补球员、随队人员)间发生击、打、踢、踹等暴力行为;
(三)殴打对方教练组成员、裁判员、技术代表、比赛监督或其他联赛工作人员;
(四)借助各类物品打砸观众、追打观众或冲进观众席攻击观众;
(五)使用暴力打砸体育馆内设施、设备,造成较严重财产损失或引发观众秩序
混乱。
第八条  一个队累计第二次出现第七条所述违规违纪情况,给予当事运动员(无论其本
人是否属于再犯)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每人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第九条  比赛中,场上队员发生摩擦、冲突或出现打架等情况,对擅自离开球队席、违规进入比赛场地的替补队员,无论是否参与打架,除临场裁判员有权根据规则对其进行处罚外,还将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场,每人核减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2万元的处罚。
第十条  赛季期间,运动员在比赛场馆外与对方运动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由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主办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通报批评、停赛8-10场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十一条  对违反竞赛规程中关于参赛资格规定的运动员,一经查实,给予其通报批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停赛1-3年的处罚;对其所在俱乐部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违反参赛资格运动员之前参加的比赛均记为0:20负。
第十二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和主办单位进行的兴奋剂检查中,凡检测结果为阳性者,将严格按照《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该俱乐部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
第十三条  运动员(包括外籍球员、港澳台球员)参与或组织、打假球或“默契球”的,除核减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0万元人民币外,还将取消其本赛季参赛资格和在中国篮协的注册资格2-5年,情节严重者,终身禁赛。涉嫌违法者,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教练组成员及俱乐部有关工作人员
违纪、违规的处罚规定
第一条  教练组成员是指教练员、助理和体能教练员、领队或俱乐部负责人、医生、翻译等。教练组成员无故不参加中国篮协或联赛委员会要求参加的联赛工作会议、总结会或其它会议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停赛1-2场的处罚,核减有关人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1万元人民币。累计出现第二次及以上的,停赛5-10场的处罚,核减有关人员所在俱乐部联赛经费5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教练员(特指主教练)必须按要求参加比赛当日上午召开的赛前联席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