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公司注册登记成立
一、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基本程序
1、名称预先核准(县工商局/市工商局)
2、银行开户(临时帐户,一般选择工行或者建行)
3、验资(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4、工商所或工商局登记科预核
5、工商局登记
6、公安局刻制印章(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专用章)
7、质监局办理机构代码证
8、国税登记
9、地税登记
10、办理公司基本帐户
二、公司注册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
1、股东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股东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件、法人身份证件、公司介绍(全部为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拟成立公司会计人员的会计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拟成立公司的名称(一般准备两个及以上)
5、拟成立公司的股东组成、投资比例
6、拟成立公司的股东会成员任命书
7、拟成立公司的公司章程
8、拟成立公司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9、拟成立公司的公司住所使用证明(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以燃气项目注册登记时提供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阶段:项目的立项
项目的立项阶段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评审立项申请项目申请报告要经过评审当地建设局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申请报告(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进行评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研报告的可行性要通过项目实施地的地方政府论证在通过论证后方可报地方政府和发改委进行立项在项目立项,要提供经评审后的环评报告
一、规划选址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规划局办理。
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所在镇、建管所签意见并加盖公章);
2、意向选址位置的1:500或1:1000地形图两份(标出用地范围);
3、在已有土地上翻、扩建项目,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4、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涉及产业政策的要符合城市规划和标准规范中消防、环保、安全要求,同时主管部门、专家、建委、规划、消防、环保、设计到现场定点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规划局办理。
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含选址红线图);
2、建设项目的有效批文;
3、国土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须加盖公章);
4、规划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用地预审
用地预审由国土窗口受理。
项目用地须凭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矿产资源管理所提出的地质灾害性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资料到国土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四、环保审批
环评报告由市级环保局审批。
由我公司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所需资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电子文档;
2、环评登记表、备案表及其软盘或光盘;
3、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
4、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
5、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6、发改委批文和规划部门的项目选址意见;
六、立项
城市燃气建设项目立项由发改委办理
立项一般所需资料: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般需要一式8份,附磁盘等电子文档1份);
2、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各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七、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
用地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局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都由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组织国土、发改、规划、环保等部门会审后,进行挂牌公开交易。
注册外资公司流程投资者向所在地国土分局(所)递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相应的1:500或1:1000的地形图以及立项批文等资料后,由国土分局(所)人员代办后续手续。
(一)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窗口办理。
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所需资料:
1、经所在地国土分局(所)和镇政府同意的申请流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报告;
2、流转地块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3、受让方的项目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宗地图;
6、估价报告;
7、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申报表;
8、镇政府对该集体建设用地处置意见;
9、涉及环境影响的提供环评审批意见。
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所需资料:
1、转让、受让双方共同提出转让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转让方重点说明取得该地块情况,投资建设情况,转让理由;受让方要说明用于何项目建设,要明确同意接受原转让方受让该地块时约定的建设要求,同意按评估价办理转让。申请需转让、受让双方法人签字、单位盖章。);
2、受让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受让方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4、受让方平面布置图;
5、受让方勘测定界图及报告;
6、受让方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如果首次转让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转让方及国土分局(所)实地踏勘确认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7、转让、受让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
8、转让方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原国有土地出让证(集体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9、签订六份转让合同(宗地图必须由受让单位法人签字及单位盖章,贴在合同附图处);
10、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
11、工业项目受让方应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
12、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土地使用权登记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凭用地批文、流转、转让合同等向国土窗口申办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窗口1个工作日内核发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凭上述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国土窗口换发“土地使用证”。
(二)农用地转用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国土局或国土窗口办理。
农用地转用征收  必须列入当年度的农用地转用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土局根据项目情况转市政府核定用地指标,进入勘测定界程序,填报被涉及征收土地村组人员及土地情况表,并进行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所在地政府交清征收土地成本,由国土局按规定组织上报。农用地征收批准后,由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需提供:
1、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
2、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
3、立项批文;
4、企业营业执照;
5、单位法人资质证明;
6、外资企业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房地产企业附房地产开发资质;
7、勘测定界成果书;
8、勘测定界图;
9、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平面布置图;
10、公开交易的提供成交确认书及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11、土地估价报告;
12、出让合同;
13、用地预审(公开交易的不需提供);
14、环保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国土局组织上报,下发批准文件。 
土地使用权登记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交清全部出让金额及相关税费后,凭用地批文、出让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等向国土窗口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国土窗口1个工作日内
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者凭上述土地使用证(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登记资料到国土窗口换发“土地使用证”。
第三阶段:项目的设计
程的初步设计是项目准备实施的第一步作,在初步设计初期要由专业的线设计人员对项目实地进行勘察,主要勘踏线的走向及地质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范围内要优选路径,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约资金,优先建设有用气意向的企业单位的供气道为目标,然后进行整体网建设规划,完成初步设计,经过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施图设计阶段。
一、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由能投公司确定的设计单位编制
1、提供的资料;初步设计前,业主向设计单位提供资料:站址地形图(1:500或1:1000)
、天然气气质资料、气象资料、地震资料、水、电、气源资料、建站规模、设备初步选型、地勘资料、环保影响评价报告、文物调查资料等。
2、设计的内容:初步设计由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作初步设计,主要内容为总平面布置;单体建筑样式、风格;门站效果图;主要设备配置;管网平面布置图;工程总造价;水、电、气工艺初设;说明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城市规划;门站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