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外资公司增资需要交验资报告吗-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外资公司增资需要交验资报告吗?注册外资公司流程
篇一:外资企业增资验资报告需要提供资料清单外资企业增资验资报告需要提供资料清单
1、营业执照副本
2、外经委批准证书
3、外经委同意增资的批复
4、公司章程、合同、协议:包括变更前后
5、公司股东会决议:涉及增资及变更股东等事宜
6、变更登记申请书
7、外汇帐户开户许可证或开户通知书
8、外汇登记证
9、股东营业执照:法人股
10、股东身份证件:自然人股
11、资产负债表最近一期报表
12、验资报告:若为多期投入,提供最末次报告
13、银行进账单、电汇通知单:货币增资
14、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本所提供格式、需公司盖章
15、涉外收入申报单:货币入资
16、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若以实物、无形资产、其他方式出资,还需要提供:
17、资产评估报告:实物增资;无形资产增资
18、购货发票:实物增资
19、实物照片:实物增资
20、场地存放证明:实物增资
21、资产的权属及证明文件:实物增资
22、商检价值鉴定书、报关单:实物入资;商检部门出具
23、财产转移承诺函:实物增资、无形资产增资
24、可行性分析报告:无形资产增资
25、有关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增资的专项审计报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增资篇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登记业务问题解答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登记业务问题解答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公司因办理有关资质证等手续的需要,提交验资证明等材料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的登记,工商部门是否受理?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
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32号)文件规定,公司实收资本以及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不再作为登记事项。2016年3月1日后公司申请办理上述事项登记的,工商部门不予受理。
二、暂不实行认缴的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26类企业,如何审查其实缴出资,要提交什么材料?
登记机关对上述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审查重点是对章程
中记载的股东出资时间是否表明其注册资本已实缴到
位,申请人无需单独提交反映其实缴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内部转让股权,不涉及股东变化的,公司
应修改章程,按照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办理备案,不办理公司变更登记;股东转让股权涉及股东变化的,应按照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注意:办理备案登记不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需要提交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另外,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时,一定要判断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已生效,没有生
效的协议是不可以办理股东变更的。
四、公司设立后股东实缴出资的,是否属于备案事项?是否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公司申请将验资报告作为章程附件备案的话,能否收取验资报告?
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不属于公司备案事项。公司可在章程中记载股东出资实缴额,如实缴出资额发生变化,公司可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新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的备案。办理章程备案的,登记机关不收取验资报告。
五、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时,是否需要录入股东出资额?
只录入股东姓名或名称和证照号码,不录入出资额。
六、企业申请将旧版营业执照更换为新版营业执照如何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企业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营业执照换发申请报告并加盖企业公章;《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旧版营业执照。
注意:吊销企业不换发。全部营业执照丢失的慎重换发。
七、企业申请增补营业执照应如何办理?
新版《材料规范》对企业申请增补营业执照提交材料没有进行规范,可依据“83号”文中提交材料规范办理。
八、企业迁移应如何办理?
新版《材料规范》对企业迁移提交材料没有进行规范,可依据“83号”文中提交材料规范办理。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拟迁入登记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企业登记档案材料,合格后再办理企业迁入。
九、经营范围加入后缀内容后,是否还需对前置许可项目进行审查?
经营范围加入后缀“”是一个兜底条款,并不意味着对前置许可项目不再进行审查。对前置许可项目仍要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相关许可证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应在有效期内。
十、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办理董事、监事、经理人员的备案,如果在公司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
定里已经明确了上述人员的任职事项,是否还要单独提交有关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不需要重复提交,但属于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职权的,应另外单独提交相关文件。
十一、股东变更登记是否需要提交章程修正案?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由股东会表决”,因此,在股东变更登记中,申请人无需提交修改公司章程中该项内容的决议、决定,但登记申请中涉及的其他变更事项需要修改章程的,还应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决定。
十二、办理公司登记时,是否要录入投资人的出资信息?
改革后出资情况由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自主约定,不再为登记事项,也不是备案事项。但为了解其出资信息,并为登记方面统计报表和股权出质登记、司法冻结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在国家工商总局未明确调整相关数据标准和企业公示系统企业自主申报上线前,仍需在登记工作中,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章程等材料进行投资人出资情况录入。录入内容有认缴出资额、认缴出资期限、出资方式。
“27”类需要实缴资本的公司,每个投资人的认缴和实缴出资情况都必须录入。
十三、总局29号文件对有关集团登记提交材料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是否仍然有效?如申请人申请集团登记,使用哪些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申请书?
目前《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仍然有效;申请集团登记仍然依据国家总局2016年83号文中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登记申请书。
十四、如遇到注册资本0元或1元钱,自然人认缴出资期限100年以上等非理性情形如何处理?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即说明不能是“0”,注册资本0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对于注册资本1元钱、出资期限为100年等非理性问题,从法律法规上来说是允许的,企业可自主约定,登记机关应从合理性和法律责任上进行引导,不能强行要求更改、拒绝受理登记。
十五、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如何核准?
根据2016年12月21日国家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银监发〔2016〕48号和2016年4月2日自治区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