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项目审批流程附流程图:核准制项目的审批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一) 外商独资企业申请人 经所在地县政府或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同意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部门) 用地预审 (国土部门) 项目核准(发改委) 参见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
环境影响 报告初审 (环保部门) 企业设立初审 (市商务或外经贸局、具有审批权的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 见附图1 企业设 立审批 (省商务 厅窗口) 见附图1 企业登记注册 (省工商局窗口) 见附图2 组织机构 代码证 (省质监局窗口) 见附图3 地税登记 (当地地税局) 参照当地规定。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海关办理) 见附图4 企业外汇登记(省外汇局) 见附图5 国税登记(当地国税局) 参照当地规定。
企业登记需前置审批的 (相关部门) 参照有关部门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 附图1 企业设立
审批(省商务厅窗口) 审批权限:1.省商务厅审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亩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2.市商务主管部门、具有审批权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提交材料: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报告(原件);
2.外资企业申请表原件(可从www.ahinvest网投资程序中下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章程(原件);
5.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原件);
7.项目用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8.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9.董事会组成名单、投资者各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10.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同意材料(原件);
11.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初审意见(原件);
13.投资者签署的需要进口的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属省商务厅审批的,市初审部门初审后,出具转报文件连同上述材料报省商务厅(一式2份)。
初审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省商务厅办理程序:窗口受理—商务厅审批(20个工作日,跨部门45个工作日)—办事人到窗口取批文后到省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赋码通知单(即办)—办事人持批文和赋码通知单到商务厅外资处领取批准证书。
附图2 企业登记注册(省工商局窗口) 提交材料: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经公证、认证的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6.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公司住所证明;
9.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限股份有限公司);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由工商部门告知需前置审批的部门);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2.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附图3 组织机构代码证(省质监局窗口) 提交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赋码通知单、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负责人)和填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分别复印在二张A4纸上);
3.申请表第1项和第1 6项盖章处请加盖单位公章。以上材料需用A4纸复印,必须复印清楚,如不清楚或缺一份均不给予办理;
提交的资料供存档使用,不再退还。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附图4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海关办理) 提交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法规或者商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4.国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注册外资公司流程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7.《报关单位注册申请表》、《报关单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等;
10.其它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附图5 企业外汇登记(省外汇局) 提交材料:1.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等;
外国投资者的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
3.商务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复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保税区企业除外);
4.经批准生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
5.组织机构代码证;
6.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7.其它材料。注:2、3、4、5等项材料均须验原件、留复印件。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部门) 用地预审 (国土部门) 项目核准(发改委,属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报省经委核准) 参见省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流程图》和省经委《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流程图》。
企业设立初审 (市商务或外经贸局、具有审批权的县商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区) 见附图1 企业设 立审批 (省商务厅窗口) 见附图1 企业登记注册 (省工商局窗口) 见附图2 组织机
构 代码证 (省质监局窗口) 见附图3 地税登记 (省地税局窗口) 见附图4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海关办理) 见附图5 合资合作企业申请人 国税登记(当地国税局) 参照当地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初审 (环保部门) 企业登记需 前置审批的 (相关部门) 企业外汇登记(省外汇局) 见附图6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审批流程图材料 附图4 地税登记(省地税局窗口) 省级单位与外商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一律到省政务中心地税局窗口办理,其它到企业所在地地税局办理。
提交材料:1.《税务登记表》2份;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
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房产、土地、车船有关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附图1 企业设立审批(省商务厅窗口) 审批权限:1.省商务厅审批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
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2.市商务主管部门、具有审批权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开发区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目的企业
设立及变更。
提交材料:1.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3.合资、合作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4.合资、合作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原件);
5.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董事会组成名单,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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