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山大学差旅费报销等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差旅审批问题
问题1:自2016年9月1日起,出差报销审批材料有何要求?
答:(1)采用网上报销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网报系统填写生成的《差旅费报销审批确认单》上签字审批;
(2)采用面报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应在《中山大学差旅费报销审批表》(见附表1)上签字审批。
提示:教职工出差审批事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院系部处等二级单位承担监督责任。
问题2:项目负责人本人出差、报销差旅费,如何审批?
答:(1)使用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报销须由另一名项目组成员或在编在岗的教职工作为证明人签字证明。
(2)使用学校预算经费或部门业务经费,项目负责人的差旅费报销须由单位正职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为行政机关部处室等职能部门正职的,须填写《中山大学部处正职出差审批表》(见附表2)交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位正职赴异地校区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可简化为由本单位行政副职签字证明。
二、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销问题
问题3:2016年8月31日以前因公务发生的自驾车(含汽车租赁自驾和私车公用)相关费用,如加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如何报销?
答:因公务自驾私车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保养维修费等费用,业务发生时间和发票出具时间都在8月31日以前的,原则上在10月31日以前报销。自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报销因公务使用私家车发生的费用。
问题4: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租车费如何报销?
答:(1)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原则上不得租用私人车辆开展公务活动。租车费报销规范如下:
租车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在报销时需提供租车发票和用车记录单(须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型、用车时间、起至地点或行车路线、里程费用等信息)。未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的,承租人应购买和之相关的保险,并和出租方明确租赁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租车费用超过5000元的,在报销时还需提供租车合同(协议)。租车合同(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租金标准、租用时间、总租赁费用、租金支付方式(含收款单位或个人信息及账号)、违约责任、保险责任、风险分担及租用车辆的车型、车牌号、出租方的等。
用车记录单或租车合同(协议)中明确司机的住宿费、伙食费由承租人负担的,司机可以按照《中山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珠海有哪些大学用车记录单或租车合同(协议)中明确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由承租人承担的,上述费用应和租车费、差旅费一同报销。
(2)因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私人车辆的,报销时须提供:①所在院系(部门)同意租用私人车辆的证明;②税局;③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④车辆行驶证复印件;⑤支付租赁费的银行交易记录或收款人亲笔签名的收款凭据;⑥用车记录单(须列明所租用车辆的车型、用车时间、地点、里程费用等信息)。
(3)用车记录单或租车服务合同(协议)应明确租车费及相关费用的负担方。合同应尽量约定租车费包括租用车辆司机人工费、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若合同明确约定这类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所发生费用只能和租车费、差旅费一同报销。相关票据所列时间必须相互印证;费用发生时间不连贯不完整、提供的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不足以佐证租车费用真实准确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租车合同(协议)未列明用车起至地点或行车路线的,需在《中山大学财务报销情况说明书》(见附表3)上进行说明。
问题5:国内公务出差是否需要购买“政府采购机票”?如何购买“政府采购机票”?
答:(1)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是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的重要举措,是国家规范机票采购管理的重要改革。《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出台后,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问答》中重申“仍按现行采购方式购买机票”。教职工应主动适应改革,做好公务机票购买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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