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活中,个体⼯商户很少有采取正规的员⼯招录形式,很少有签订书⾯合同的。个体⼯商户到底具不具备⽤⼯的主体资格,与其雇佣的员⼯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以及个体⼯商户雇佣员⼯的法律风险。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部《关于确⽴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件明确规定,⽤⼈单位招⽤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1、⽤⼈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个体户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劳动法第⼆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什么是个体经济组织?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为“劳动法第⼆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般雇⼯在七⼈以下的个体⼯商户”。因此,经过合法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商户是合法的⽤⼯主体。
三、个体⼯商户与员⼯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个体⼯商户是合法的⽤⼈单位,招收的员⼯也是按照其安排从事⼯作,接收其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约束,按劳取酬,符合劳动部规定的劳动关系成⽴条件,因此属于劳动关系。
这意味着个体⼯商户应按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员⼯签订书⾯的劳动合同,其员⼯受劳动法保护,并按《⼯伤保险条例》享受⼯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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