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0100 四川省(区域性)地方标准
DB 510100/ T 174—2015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2015-09-01发布2015-10-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则 (1)
5 选址及厂区环境 (1)
6 厂房和车间 (2)
7 设备 (4)
8 卫生管理 (5)
9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5)成都鞋批发市场
10 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5)
11 检验 (7)
12 贮存和运输 (7)
13 不符合控制 (7)
14 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 (7)
15 培训 (8)
16 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重要信息明示和人员 (8)
17 记录和文件管理 (9)
附录A(资料性附录)常用记录表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都市标准化研究院,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成都市食品生产安全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娟,蒋丽琼,王永红,韩吉玲,钟昭,吕品,万渝平,刘成林,罗焰,倪军,任维伟。
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食品企业生产管理通用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检验、贮
存和运输、不符合控制、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培训、管理机构、管理制度、重要信息明示和人员、记录和文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生产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05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GBZ 1-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2013第2章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总则
4.1 企业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4.2 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4.3 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4.4 企业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5 在食品生产中,不应:
a)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b)超范围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c)添加药品;
d)添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
名单》中的物品;
e)生产和使用未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新食品原料;
f)添加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
5 选址及厂区环境
5.1 应符合GB 14881—2013第3章的规定。
5.2 不应占用农业用地;不应在居民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人口密集的生活区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
5.3 生产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商业布局和食品安全规划;企业应具有与其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5.4 生产厂房应距垃圾场、排污沟渠、坑式厕所、废品收购站、虫害大量孽生场所等污染源100m以上。
5.5 厂区内不应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产品。
5.6 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应分开,宿舍与生产区不应在同一建筑物内。
6 厂房和车间
6.1 设计和布局
6.1.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1的规定。
6.1.2 厂区内各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6.1.3 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6.1.4 物料由一般作业区进入清洁作业区的运输通道应设缓冲间(脱包间),内包装材料进入清洁作业区前应有缓冲和消毒措施。
6.1.5 厂房内应有足够空间,便于设备安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人均占地面积应不小于
1.5m2;厂房内设备与设备之间或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有适当的距离,便于员工通行和维修。
6.1.6 应设独立的食品生产车间,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0 m2。食品不应与非食品产品共用车间和生产线。
6.1.7 应设独立的库房,其使用面积合计应不小于150 m2,并应与实际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有独立的留样区域或留样室,设置与留存样品储存条件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留样区域或留样室使用面积应与生产相适应。
6.1.8 应设与生产相适应的检验室,并与生产区域分隔,其使用面积应不小于15 m2;设有微生物实验室(无菌室)的,应满足实验要求,其面积不小于5 m2。
6.1.9 鼓励企业在生产场所设置管理通道。
6.2 建筑内部结构
6.2.1 屋顶
6.2.1.1 屋顶或天花板内层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若喷涂涂料,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6.2.1.2 车间等场所的室内顶棚和顶角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长霉或脱落等情形发生。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顶棚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宜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若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室内顶棚应平坦无缝隙。
6.2.1.3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应有不小于5°的坡度,并在天花板与墙壁交接处设引水槽流入排水沟中,同时还应增设相应的排风排湿装置。
6.2.1.4 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不得暴露于裸露食品的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6.2.2 墙壁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3的规定;设有墙裙的,高度不低于1.50m。
6.2.3 门窗
6.2.3.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4的规定。
6.2.3.2 车间的门窗用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防吸附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有防蚊、虫设施;内窗台应有45°倾斜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必要时,可不设窗户。
6.2.3.3 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幕。
6.2.3.4 消防通道应有明显标识,宜采用安全玻璃门。
6.2.4 地面
6.2.4.1 应符合GB 14881—2013中4.2.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