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休日、企业休息日之解释
休息日在法律上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这一日即被称为休息日。而所谓公休日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其字面意思就是公众休息日,简称公休日。因此,诸多人认为公众休息日就应当包括全部人,不论行政机关还是企业公司。这种误区的形成源于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全民执行的均是一个制度,不论行政机关还是国有、集体企业。而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各种经济实体的出现和并存,使原有的工作时间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在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了修改,也正是此次修改正式确立了双休日的有关规定,至此我国开始执行双休日。但事实上大家只是习惯性的认为该规定所确定的休息日就是法定的全国性的公众休息日,却并未对规定予以深究。实质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非常明确法定休息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所谓公休日从法律上讲只是强制适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而对于企业其是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的.
那么,企业休息日应当如何安排?按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后修改为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可以得知标准工时制只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就符合法律规定:一、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二、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三、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法律并未对具体的休息日是那一天予以强制性规定,完全是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而确定的。因此,每周工作六天、安排周六周日之外的时间作为休息日等做法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这是企业自主经营的需要,法律与司法都应予以尊重。
综上所述,公休日并不必然是企业休息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需要而确定企业自己的休息日,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企业有权灵活安排休息日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可以肆意的调整休息时间,企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日必须是明确的稳定的,其修改也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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