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国办发明电[2001]45号法定休息日
颁布⽇期:2001-12-14
执⾏⽇期:2001-12-14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元旦:1⽉1⽇-3⽇放假休息,共3天。其中,1⽇为法定假⽇,将2001年12⽉29⽇(星期六)、30⽇(星期⽇)的公休⽇分别调2002年1⽉2⽇(星期三)、1⽉3⽇(星期四)休息。2001年12⽉29⽇、30⽇上班。
⼆、春节:2⽉12⽇-18⽇(即农历⼤年初⼀⾄初七)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12⽇、13⽇、14⽇为法定假⽇,将2⽉9⽇(星期六)、10⽇(星期⽇)的公休⽇分别调⾄2⽉15⽇(星期五)、18⽇(星期⼀)休息,2⽉16⽇(星期六)、17⽇(星期⽇)照常公休,2⽉9⽇、10⽇上班。
三、“五⼀”:5⽉1⽇-7⽇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1⽇、2⽇、3⽇为法定假⽇,将4⽉27⽇(星期六)、28⽇(星期⽇)的公休⽇分别调⾄5⽉6⽇(星期⼀)、5⽉7⽇(星期⼆)休息,5⽉4⽇(星期六)、5⽇(星期⽇)照常公休,4⽉27⽇、28⽇上班。
四、“⼗⼀”:10⽉1⽇-7⽇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1⽇、2⽇、3⽇为法定假⽇,将9⽉28⽇(星期六)、29⽇(星期⽇)的公休⽇分别调⾄10⽉4⽇(星期五)、10⽉7⽇(星期⼀)休息,10⽉5⽇(星期六)、6⽇(星期⽇)照常公休,9⽉28⽇、29⽇上班。
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作,确保⼈民众度过欢乐祥和的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00⼀年⼗⼆⽉⼗四⽇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01.12.14,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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