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职工工作与休息时间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职工身心健康,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法定休息日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无法使用年休假的人员,如必须在法定节假日和大型活动期间工作的人员等。
(二)监狱、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劳教场所、看守所等特殊行业和单位的人员。
(三)统一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历及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第四条 职工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休假。
第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安排、休假顺序等事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自行协商确定,遵循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规范操作,推行统计与考核制度。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明确职工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带薪年休假管理制度。
第二章 带薪年休假的计算
第八条 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时间来计算。
第九条 职工工作年限在1年但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5日;
职工工作年限在10年但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0日;
职工工作年限在20年及以上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15日。
职工工龄跨度满了一年,即可享受相应带薪年休假天数调整。
第十条 部分职工因残疾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工作的,其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工作年限计算,但不少于相应年限的一半。
第十一条 职工有特殊贡献或特殊困难遭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的带薪年休假奖励。
第十二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实际应休日数计算,不得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第三章 带薪年休假的休假事宜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申请和工作情况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时间。
第十四条 职工应当提前提交带薪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予答复,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拒绝职工的合理休假要求。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带薪年休假的全面健康检查,如发现健康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产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不得安排工作。
第十八条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恢复及抚养孩子产生的休假权益和福利。
第四章 带薪年休假的保障与考核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休假需求,合理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保障职工的休假权益。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带薪年休假统计与考核制度,对未休、少休或违规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行为进行惩罚。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现职工滥用带薪年休假的行为,有权要求其返还相应费用,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故未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应当申请补休,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安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者违规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工带薪年休假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并报送劳动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未休或少休带薪年休假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偿,补偿的方式可以是支付相应的工资,或者延长职工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发生工伤、职业病或其他因工作引起的意外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需要继续接受或者参加工伤康复的,应当提前告知
用人单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于职工滥用带薪年休假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其返还相应费用。
第三十条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应当与正常工作期间一致,用人单位不得以职工休假为由降低其权益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