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租赁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签合同注意事项签订⼚房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在签订⼚房租赁合同时,我们⾸先要审查承租⽅和出租房的基本情况,其次要明确租赁合同的租⾦及其他相关费⽤条款。以下是签订⼚房租赁合同应该注意的事项:
⼀、订⽴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当事⼈的有关信息。订⽴⼚房,库房出租租赁合同前应对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履约能⼒、商业信誉进⾏考察,如当事⼈⾃⼰进⾏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当事⼈所在地的⼯商部门进⾏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同⾏业或相关企业进⾏了解。
⼆、对代理⼈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了解。对于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员代表其单位订⽴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介绍信的真实性,对⾮法定代表⼈的⾼级管理⼈员,如副总经理、副董事长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三、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条款,制订应尽量详尽明确。在订⽴租赁合同中当事⼈应注意如下事项:
1.合同条款应当尽量全⾯,尤其是主要条款不能遗漏,否则易出现纠纷。
2.对合同字句应当认真斟酌,字句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模棱两可,易产⽣多种解释的语句出现。
3.在租赁合同中,对于租赁物的使⽤、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应当予以明确规定,以避免出现纠纷。
4.在租赁合同中制订明确的违约条款及赔偿数额。
5.为避免合同欺诈,当事⼈可以附加⼀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
6.订⽴租赁合同,期限在六个⽉以上的应采⽤书⾯形式,未采⽤书⾯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四、对租赁合同履⾏中欺诈⾏为的防范。
1.对出租⼈不按期交付租赁物致使承租⼈⽆法实现合同预期的⽬的,承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付违约⾦或赔偿损失。
2.对技术要求较⾼的出租物,出租⼈应交付有关使⽤说明、装配图纸、操作规程等,这些在制订租赁合同时就应加以明确约定。
3.租赁物上存在权利瑕疵,第三⼈对租赁物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不能使⽤收益的,承租⼈可以要求减少租⾦或免交租⾦。
4.⼚房承租⼈⽆正当理由不⽀付或迟延⽀付租⾦的,出租⼈可以要求承租⼈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不交付的出租⼈可以解除合同。
5.⼚房承租⼈擅⾃改变租赁物现状出租⼈可以要求承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如征得出租⼈同意并因此增加了租赁物的价值,返还租赁物时承租⼈可以要求出租⼈⽀付⼀定开⽀。
6.承租⼈未经⼚库房出租⼈同意将租赁物转租他⼈的,⼚房出租⼈有权解除合同。
五、对利⽤押⾦进⾏合同欺诈的防范。
在⼚房出租,库房出租,⼟地出租,等租赁合同订⽴中,合同双⽅当事⼈都尽量避免风险,⽽主要⼯作都应在合同订⽴前进⾏。出租⼚房⼈⼀般希望承租⼚房的⼈能提供押⾦或担保并希望⾦额能与租赁物价值相当,以防⽌合同欺诈的发⽣。承租⼈则希望不交押⾦或少交押⾦。对出租⼈来说除要求承租⼈提供⼀定数额押⾦外,还应对承租⼈的⾝份情况、资信能⼒等⽅⾯进⾏综合考察以免损失。对承租⼈来讲,则应对租赁物的价值有清楚了解,根据不同情况在租赁物价值范围内决定押⾦的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