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濮阳市市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 号】濮政〔2020〕35号
李健个人资料简介【施行日期】2020.12.31
军事战役【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成龙捐兽首被泼漆【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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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濮阳市市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试行)
 
濮政〔2020〕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发展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8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市城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方向,通过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主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渠道,扩大住房租赁市场规模,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制度,建立健全濮阳市市城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长效机制,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管理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争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城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1.支持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化租赁。依托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管理服务,通过新建、改建、购买或长期租赁闲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壮大国有企业租赁住房规模。
问道个性名字  2.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以先租后售、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开展租赁业务,允许将其持有或闲置的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从传统的开发销售向租购并举模式转变,逐步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
  3.积极培育和扶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引进国内知名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自然人成立住房租赁企业,将以承租、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住房出租。支持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开展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运营,不断做大做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机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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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4.增加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根据不同区域租赁住房供需情况,合理规划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采取划拨或出让方式增加新建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鼓励在符合规划前提条件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新建租赁住房供应。
  5.鼓励通过存量房市场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建中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改建后不得分割产权出售,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引导规范住房
租赁企业长期租赁闲置的住房,将其改造为分散式公寓,进行统一装修、统一经营。
  6.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在市城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按住宅建筑总面积2%的比例配建,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濮阳市房地产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土地出让和规划的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用地规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时,明确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信息。因建设条件不足等原因不能按规定配建或配建面积不足的部分,项目单位应缴纳公共租赁住房异地建设费2960元/平方米。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在受理市城区项目商品房预售申请时,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将异地建设费交至市财政专户。
  7.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结构。对市本级位置偏远分散难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可公开出售。出售收入要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用于租赁住房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维护、管理等开支。市房地产事务中心在市城区筹建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4000套,租赁住房可按一定比例出售,并可代建周边相关路网、学校等基础设施。
  (三)建立完善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机制
  8.建立完善房屋租赁服务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规范房屋租赁交易秩序,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通过房屋租赁平台,实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租赁价格、租赁双方信用查询、等功能,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普通租赁合同纠纷咨询服务。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作用,将租赁纠纷纳入调解范围,化解租赁矛盾,维护市场秩序,提高租赁管理和服务水平。
  9.深化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积极构建市、区、乡镇办和社区四级住房租赁综合管理体系,实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房产、财政、税务、公安、民政、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合作,信息共享,共同参与房屋租赁管理,提供居住证、入学、社保、医保等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增加财税收入。乡镇办发挥基层组织作用,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采集、现场核验、日常巡查、居住证办理等工作,服务众。
  10.完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住房租赁企业和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
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市住建和房产部门推送开业信息。市住建和房产部门应公开推送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名单。
  (四)落实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支持政策
  11.落实租购同权政策,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城区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切实维护好承租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