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3⽉18⽇)
企业收到,是受害⽅,从什么⽅⾯影响所得税?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条规定:企业取得私⾃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如果收到的是,是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
正因为企业收到,是受害⽅,所以28号公告也给出补救措施:
第⼗三条企业应当取得⽽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出真实且已实际发⽣,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出真实性后,其⽀出允许税前扣除:
(⼀)⽆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商注销、机构撤销、列⼊⾮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现⾦⽅式⽀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项⾄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问题2:公司收到税局如何不缴纳个⼈所得税?
我们企业是做旅游开发的,前期景点建设公司把⼯程外包给包⼯头,包⼯头再⼏个⼈⼀起⼲。劳务完成后,包⼯头在税务局代开了建筑服务发票和劳务给我们,因为⼯程⽐较多已经收到发票近60万,听说企业要代缴个⼈所得税,20%的税双⽅都不想承担,费⽤太⾼了
解答:
根据描述以及的截图,您们企业在实际⽀付建筑劳务费时,不需要扣缴个⼈所得税。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所得税征收管理暂⾏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发布)第⼆条和第三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程承包⼈、个体户及其他个⼈为个⼈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所得税。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个⼈承包后⼯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应依照个体⼯商户的⽣产、经营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因此,不管包⼯头是否注册有个体户执照,在税务局代开建筑劳务发票,正常情况下税务局都是按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实⾏个⼈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资、薪⾦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上述规定的需要扣缴义务⼈需要扣缴的个⼈所得税所得项⽬只有8项,与《个⼈所得税法》规定个税应税项⽬所得的9项相⽐,正好少了“经营所得”,由此说明“经营所得”个税是不需要代扣代缴的。
如果税务局发票代开⼈员开具错误,在发票备注栏中有备注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所得税的,说明是税务经办⼈对税法理解错误,按照⼀般的劳务费开具了发票,企业应该拒绝接受错误的发票,应告诉包⼯头到税务局去重新换取正确的发票。
问题3:企业向公司贷款,每个⽉⽀付的利息怎么做账,能税前扣除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发⽣的下列利息⽀出,准予扣除:(⼀)⾮⾦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出、企业经批准发⾏债券的利息⽀出; (⼆)⾮⾦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不超过按照⾦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融企业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出,不超过按照⾦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前我国对⾦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
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次⽀付利息并进⾏税前扣除时,应提供“⾦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出的合理性。
“⾦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家⾦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出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除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额零星交易外,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证。
因此,企业向其他⾮⾦融企业借款⽀付利息,都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在税前扣除。所以,收取利息的个⼈需要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利息收⼊发票,并承担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所得税等。如果企业替个⼈代付这些税款,该税款不是企业合理的⽀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向集团内企业⽀付“统借统贷”利息的,即便是满⾜增值税免税的,也应取得收取利息⽅企业开具的免税利息发票。
对于企业因为借款⽽⽀付的利息,根据资⾦⽤途可以分为资本化和费⽤化处理,如果是每⽉⽀付利息可以不需要计提。
借:财务费⽤/xx资产
贷:银⾏存款
问题4:公司为员⼯提供的集体住宿⽀出该怎么做账?
公司为员⼯提供的集体住宿⽀出该怎么做账?租⼊的怎么做账?⾃有的⼜该如何做账呢?
解答:
1.计提:
借:管理费⽤-福利费
贷:应付职⼯薪酬-福利费
2.⽀付集体宿舍租⾦:
借:应付职⼯薪酬-福利费
贷:银⾏存款
3.⾃有房屋作为集体宿舍折旧:
借:应付职⼯薪酬-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问题5:⽹络科技公司充值营销账号,是给App⽤户福利的,没有发票怎么做账?
解答:
在现在的⽹络营销中,经常会发⽣类似于⽹络红包之类的业务。
对于⽹络红包之类的促销⼿段,主要是吸引⼈⽓,属于企业的单向付出,并不属于经营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的⽀出项⽬不属于应税项⽬的,对⽅为单位的,以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为个⼈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通过⽹络红包之类的进⾏促销活动,通过⽹络向个⼈⽀付的款项,是可以不需要发票的,只需要以内部凭证(包括付款内部审核凭证、付款凭据及流⽔、活动⽅案等)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络红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络红包个⼈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规定:(⼀)对个⼈取得企业派发的现⾦⽹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对个⼈取得企业派发的且⽤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的⾮现⾦⽹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券、抵⽤券、优惠券等,以及个⼈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定额度⽽取得企业返还的现⾦⽹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取得有关收⼊适⽤个⼈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
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包括⽹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赠送礼品,个⼈取得的礼品收⼊,按照“偶然所得”项⽬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券、抵⽤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综上所述,企业通过⽹络进⾏促销向个⼈赠送礼品(包括⽹路红包),是可以不需要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需要依法扣缴并申报个⼈所得税。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业务宣传费
贷:银⾏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所得税
问题6:发⼯资发现⾦是不是逃税漏税?
我⽼板在深圳坚持了⼗年这样发⼯资,要不要举报⼀下。
解答:
想多了吧。
虽然现在各种⽀付⼿段很发达,但是现⾦依然是法定的⽀付⼿段之⼀。曾经有新闻报道,某些商家拒绝收取现⾦,⼈民银⾏就出⾯请商家去“喝茶”。
依据《现⾦管理暂⾏条例》第五条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现⾦:
(⼀)职⼯⼯资、津贴;
(⼆)个⼈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的科学技术、⽂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的其他⽀出;
(五)向个⼈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员必须随⾝携带的差旅费;
个人所得税怎么征收(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出;
(⼋)中国⼈民银⾏确定需要⽀付现⾦的其他⽀出。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现在银⾏对现⾦存款与取款管理都⾮常严格,但是只要企业填写的《现⾦⽀票》⽤途是“职⼯⼯资”的话,银⾏绝对会依法将现⾦取给企业的。
问题7:服务⾏业能不能在会计核算中使⽤“⽣产成本”科⽬?
1.“⽣产成本”科⽬,《企业会计制度》定义为⽤于核算企业进⾏⼯业性⽣产,包括⽣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制材料、⾃制⼯具、⾃制设备等所发⽣的各项⽣产费⽤。
2.我们发现制度⾥明确强调的字眼“⼯业性⽣产”。也就是说,主要针对的适⽤于⼯业⽣产或加⼯⾏业。这样似乎排除了现代服务⾏业。
3.商贸企业不通过“⽣产成本”核算好理解。但,有⼀些服务⾏业似乎不通过⼀个成本类科⽬过渡,总有⼀些不顺畅。⽐如,主营仓储业务的企业,存储周期内没有收⼊,发⽣的成本⽀出该计⼊那个科⽬?主营业务成本,没有收⼊做配⽐显然不合适?⽣产成本,⼜与会计制度定义存在略微差异?
解答:
服务⾏业的会计核算相对简单,其原因就在于服务⾏业需要核算产品成本。
当然,服务⾏业也存在类似于⼯业企业的“中间品”⽣产,⽐如餐饮服务⾏业就存在半成品或预包装⾷品
的⽣产(⽐如⽉饼、粽⼦等)。虽然餐饮⾏业存在典型的类似于⾷品制造业的⽣产,但毕竟不是主业,同时这些产品通常保质期也很短,销售期限也很短,会计核算甚⾄可以等同于按照餐饮服务的现场消费菜品⼀样核算。如果到⽉末还存在⼀部分未销售的半成品或成品,数量也是不⼤,价值也是不是太⾼,通常都是直接按照原辅材料成本等冲减当⽉的“主营业务成本”即可(转⼊下⽉的“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上述餐饮⾏业的会计核算说明,对于服务⾏业的会计核算没有必要搞的那么复杂,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设置“⽣产成本”这个中间过渡科⽬了。
问题8:并购交易中,发票是怎么开具的呢?
(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场景)
解答:
并购交易中,股权转让不需要开具发票,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地使⽤权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规定,下列“不征税”项⽬税收分类编码表:
600未发⽣销售⾏为的不征税项⽬(不征税项⽬):⽤于纳税⼈收取款项但未发⽣销售货物、服务、⽆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地使⽤权(资产重组涉及的⼟地使⽤权)
问题9:为什么计提⽣产车间的折旧借⽅既计⼊制造费⽤⼜计⼊⽣产成本,然后贷⽅是累计折旧?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