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职业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
标准编制工作组
2017年9月
前言
本标准由教育部组织编制、审定并颁布实施。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职业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及实训教学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实践性教学、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本标准主要参与编制单位: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教育装备专业委员会、全国交通运输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城市轨道运输类专业指
导委员会、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北京交通大学、兰州交通大学、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上海市城市工程建设学校、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交通运输技师学院、北京地铁技术学校、南京康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捷安高科有限公司、北京大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亚龙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意中意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编写人:李怡民、施建年、李军、包蕾、刘莉娜、张元、方卫宁、岳辉、张甲华、夏栋、黎新华、幕威、石泉、吴海超、石瑛、郭英明、邢建姝、张利华、高蓉。
高等职业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
轨道交通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高等职业学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校内实训教学场所及设备的建设,是达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规格应具备的基本实训教学条件要求。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及有关培训机构可参照执行。
2 实训教学场所要求
2.1 分类、面积与主要功能
按照实训教学内容,划分实训教学场所。实训场所面积是为满足40人/班同时开展实训教学的要求。
2.2 采光
2.2.1实训区和实训室的采光应按符合GB 50033的相关规定。
2.2.2 采光设计应注意光的方向性,应避免对工作产生遮挡和不利的阴影。
2.2.3 对于需要识别颜的场所,应采用不改变天然光光的采光材料。
2.3 照明
2.3.1当自然光线不足时,应配置人工照明,人工照明光源应选择接近自然光温的光源。
2.3.2 照明应根据教学内容对识别物体颜的要求和场所特点,选择相应显指数的光源,一般显
指数不低于Ra80。
2.3.3 实训场所的照明要求应符合GB 50034的相关规定。
2.4 通风
应符合GB 50016和工业企业通风的有关要求。
2.5 防火
应符合GB 50016有关防火的规定。
2.6 安全与卫生
安全标志应符合GB 2894 、GB2893的相关要求。卫生应符合GBZ 1 和GB/T 12801的相关要求。
2.7 网络环境
应构建带有安全保护的WiFi环境,方便实现网络技术支持下的作业、答疑等教学活动,同时网络环境应保证实训教学软件及设备的正常运行。
3实训教学设备要求
3.1配备的仪器设备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证明。3.2 各种仪器设备的安装使用都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标准,接地应符合GB 16895.3的要求。
3.3 需接入电源的仪器设备,应满足国家电网规定接入要求,电压额定值为交流380V(三相)或220V(单相),并应具备过流、漏电保护功能;需要插接线的,插接线应绝缘且通电部位无外露。
3.4具有执行机构的各类仪器设备,应具备急停功能,紧急状况可切断电源、气源、压力,并令设备动作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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