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3T07:50:00.78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27期作者:吴明晶刘本林温慧欣
[导读] 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有权决定是否撤销该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华北理工大学 063210
摘要:当今时代,经济飞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格局多极化的背景之下,人们的社会观念也发生潜移默化的变化,相对应法律制度也会做出相应完善,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此条件下,无效婚姻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维持社会稳定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立足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内容,并结合案例,总结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婚姻法;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制度的形成
(一)无效婚姻的含义
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长期生活在一起的男人和女人之间的的合法结合。无效婚姻又称婚姻无效,即已经缔结的婚姻由于不满足法律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效力。可撤销婚姻指婚姻相对无效,即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时,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有权决定是否撤销该婚姻。无效婚姻制度包括绝对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内容
中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一)重婚
重婚即当事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而重婚侵害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关系,破幻自己和他人家庭,不符合社会道德风尚,影响社会稳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近亲结婚产生的后代遗传病发病概率大大增加,给
家庭社会都会带来沉重负担,影响民族兴旺和发展。因此在婚姻法中将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认定为无效婚姻。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从配偶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的角度考虑,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公民结婚,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一方所患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从而给家庭、社会带来负担,影响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导致婚姻无效的当事人所患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应当是当事人婚前患有的,而不是结婚后患上的。1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男性和女性生理和心理发育的客观条件,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结婚年龄要超过二十周岁,男性结婚年龄要超过二十二周岁。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认定为婚姻无效。
三、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1、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完善了我国婚姻法律制度。针对婚姻的不合法问题,1950年和1980年制定的法律中作出相关规定,89年和94年条例中也只规定了处理问题,并未建立起完备的制度。直到2001年婚姻法增加了该制度。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的立法漏洞,执法部门在处理违法婚姻方
面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也是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2
12月结婚好日子2、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之前,由于没有建立无效婚姻制度,人民法院对违法婚姻的处理与离婚处理方式几乎相同,但离婚是对合法婚姻进行解除,离婚的前提是婚姻合法,而无效婚姻本身婚姻是不满足法律要求的。这样的处理方式,导致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有相同的结果,造成法律实施起来的一大混乱,这显然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
3、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增强了执法力度,有效解决了婚姻问题中的违法行为。对于在婚姻中违法的行为,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同时,这在另一层面上也对意图进行的不合理婚姻起到了警告作用。确认违法结婚不具有婚姻效力,这种确认,为违法婚姻主体的处理提供
法律依据。
4、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也承担了多种社会职能。婚姻关系如何,既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更与子女、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息息相关。近年来,不合法婚姻在我国时有发生,尤其是以重婚为主,对社会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无效婚姻制度有效预防和降低婚姻纠纷的发生,用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公民的结婚行为,不仅保障了婚姻质量,同时维护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无效婚姻产生事由的处罚及赔偿较模糊
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与张某于2001年12月于湖北省登记结婚,随后李某到上海打工,在此期间,李某认识了在上海打工女孩王某并对其产生好感。李某隐瞒结婚事实与王某开始恋爱,一段时间后,李某冒用自己表哥陈某(未婚)的身份信息与王某在上海登记结婚并同居。不久二人关系破裂,王某得知李某的,并与李某提出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李某与王某的婚姻是否应被认定为为无效婚姻,且当事人财产该如何进行分配,对于处于不知情方的王某又该如何获得赔偿。关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有这样一项规定:“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在无法协商解决时,则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处理方法,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对由于重婚造成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在处理双方财产时,不得损害合法婚姻方的财产权益。”但这只是一个模糊的规定,在财产分配实施中仍有一定问题。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界限不明
我国《婚姻法》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结果上都采用溯及既往原则,在处理上颇为相似,而且都需要相关机关宣告,结果才予以认定。但事实上,可撤销婚姻对社会公共利益几乎无影响,而无效婚姻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一定影响,两种婚姻对社会危害程度是不相同的,但对其法律判定结果却无明显差别,这就显现出《婚姻法》在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制裁中轻重不分,缺少一定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针对婚姻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法律工作者及有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法律,明晰无效婚姻的事由及赔偿,进一步规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界限。婚姻稳定是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制度的一部分,针对法律中的不足,通过分析无效婚姻制度,将无效婚姻制度与我国的婚姻立法相结合,可以有效解决社会发展下产生的新问题,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满足人民对和谐幸福生活的期盼。
参考文献
黄丽萍.论无效婚姻制度基本问题[J].赤子(下旬),2017(02):159-160.
2 钟晨.对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认识[J].法制博览,2017(01):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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