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结售汇统计制度》修订,2020年1⽉1⽇起实施附下载
完善银⾏结售汇统计制度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
⽇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并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步完善银⾏结售汇统计制度,便利结售汇数据报送。
本次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是在维持现有银⾏结售汇统计原则基础上,梳理整合银⾏即期结售汇统计、衍⽣品业务统计、综合头⼨报表等统计制度,精简法规6件。⼆是完善指标解释。参考涉外收⽀交易最新分类标准,修订即期结售汇统计项⽬指标解释,便于银⾏理解和执⾏。三是统⼀境内外⾦融机构主体分类。将⾦融机构主体分类由“外资机构”调整⾄“⾦融机构”。四是简化统计要求,允许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货币折算原则、取整⽅式等部分⽇常统计事项。
《通知》⾃2020年1⽉1⽇起实施。(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中资银⾏:
为进⼀步完善银⾏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为,满⾜银⾏结售汇业务监管⼯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修订)《银⾏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民银⾏令〔2014〕第2号)等法律法规,修订了《银⾏结售汇统计制度》(见附件1),现予印发。
《银⾏结售汇统计制度》⾃2020年1⽉1⽇起实施。附件2所列⽂件同时废⽌。请遵照执⾏。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中⼼⽀局、⽀局,以及开办结售汇业务的⾦融机构。执⾏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司联系。
联系⼈:齐天骄
联系⽅式:************
特此通知。
附件:1.银⾏结售汇统计制度
2.废⽌外汇管理法规
⼀、总说明
(⼀)(制度依据)为进⼀步完善银⾏结售汇统计制度,规范结售汇统计⾏为,满⾜银⾏结售汇业务监管⼯作需要,依据《中华⼈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银⾏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报送主体)本制度的报送主体为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及其分⽀机构。
(三)(报送内容)本制度采集银⾏在境内办理代客和⾃⾝结售汇业务、参与银⾏间外汇市场交易等产⽣的⼈民币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不包括外汇与外汇之间兑换的交易数据。
(四)(报送报表种类)本制度包括即期结售汇及⼈民币与外汇衍⽣品(以下简称衍⽣品)履约报表、衍⽣品业务报表和结售汇综合头⼨报表三部分。
即期结售汇及衍⽣品履约报表包括S01-S08表,⽤于统计即期结售汇和衍⽣品履约时产⽣的结售汇流量数据。
即期结售汇及衍⽣品履约报表包括S01-S08表,⽤于统计即期结售汇和衍⽣品履约时产⽣的结售汇流量数据。
衍⽣品业务报表包括D01-D05表,⽤于统计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业务的流量和存量数据,以及分析期权业务风险状况。
结售汇综合头⼨报表包括P01-P02表,⽤于统计银⾏结售汇综合头⼨变动及⼤额结售汇交易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根据银⾏开办的具体业务范围确定其需要报送的报表类型。
(五)(报送管理原则)即期结售汇及衍⽣品履约报表实⾏属地管理原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负责采集、汇总辖内银⾏的统计数据,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衍⽣品业务报表和结售汇综合头⼨报表实⾏总⾏报送制度、属地管理原则,银⾏总⾏(含外国银⾏主报告⾏)汇总境内各分⽀机构的统计数据后,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中,政策性银⾏、全国性银⾏以及在银⾏间外汇市场⾏使做市商职能银⾏的结售汇综合头⼨报表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管理。
外汇分局可根据业务监管需要,要求辖内银⾏的分⽀机构报送衍⽣品业务报表。
(六)(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即期结售汇及衍⽣品履约报表按⽉和按旬统计,衍⽣品业务报表按⽉统计,结售汇综合头⼨报表按⽇统计。其中⽉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1⽇⾄⽉末;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1⽇⾄10⽇,中旬从11⾄20⽇。
银⾏报送⽉报表和旬报表的时间由所在地外汇分局决定。外汇分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报表的时间
为⽉后5⽇内;5⽇为周⽇的,上报时间顺延⾄6⽇上午12点;⽉后5⽇不⾜3个⼯作⽇的,上报时间为⽉后3个⼯作⽇内。银⾏报送⽇报表的时间为每个银⾏间外汇市场交易⽇(以下简称交易⽇)上午11点前报送上个交易⽇的报表;⾮交易⽇数据向前并⼊最后⼀个交易⽇数据报送;⾮交易⽇为⽉初的,该⽇数据向后并⼊当⽉第⼀个交易⽇数据报送,即原则上不跨⽉报送数据。
报表实⾏零报送制度,如果当期没有交易发⽣,银⾏应报送空表。新开办业务的银⾏,可⾃实际发⽣业务之⽇起开始报送报表。
(⼋)(数据质量要求)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送数据,并妥善保存原始明细数据,以便于外汇局对数据进⾏现场和⾮现场核查。
银⾏如违反本制度规定,外汇局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处罚。
(九)(管理要求)银⾏所在地外汇局应在ASOne系统中及时维护银⾏相关信息,包括⾦融机构标识码等,为银⾏报送数据提供条件。
银⾏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管理辖内银⾏的数据统计和报表报送⼯作。
(⼗)(数据使⽤要求)外汇局调阅和使⽤结售汇统计数据,应遵守有关保密管理规定。
(⼗⼀)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融机构数据报送参照本制度执⾏。⽆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但进⼊银⾏间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融企业按本制度相关要求报送数据。个⼈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的数据报送要求另⾏规定。
(⼗⼆)本制度⾃2020年1⽉1⽇起实施。
四、填报说明
(⼀)即期结售汇及衍⽣品履约报表(S01-08)
1.统计范围
本报表统计银⾏代客及⾃⾝即期结售汇数据和衍⽣品履约时产⽣的结售汇数据,包括银⾏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所办理的⼈民币与外汇兑换业务数据,不包括银⾏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
2.报表纵栏指标解释
(1)01银⾏⾃⾝:指银⾏为满⾜⾃⾝经常项⽬和资本与⾦融项⽬需要⽽进⾏的结售汇交易。
(2)银⾏代客:指银⾏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3)02⾦融机构:包括境内外银⾏类⾦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类⾦融机构。
(4)03中资机构:包括中资企业(不含⾦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考《经济类型分类与代码》(GB/T12402-2000)进⾏区分)。
(5)04外资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融机构)、法⼈驻华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不含⾦融机构)。
(6)05居民个⼈: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民共和国的、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国籍⼈。实践中,对于个⼈客户,若持有居民⾝份证、中华⼈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可视为居民个⼈。
(7)06⾮居民个⼈:中华⼈民共和国的外国公民,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实践中,对于个⼈客户,若持护照等证件,可视为⾮居民个⼈。
3.报表横栏指标解释
(1)100,300 经常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交易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110+120+130=100
310+320+330=300
(2)110,310 货物贸易:包括⼀般贸易、进料加⼯贸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物流货物、⾮货币黄⾦交易、边境⼩额贸易、对外承包⼯程货物出⼝、离岸转⼿买卖、⽹络购物以及其他货物贸易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出⼝信⽤保险项下的赔款、代理进出⼝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计⼊本项⽬。进出⼝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贸易融资相关的外汇贷款结售汇交易计⼊本项⽬,相应的利息购汇计⼊“332投资收益”。货物贸易从属费⽤外汇收⼊结汇或外汇⽀出售汇计⼊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
(3)120,320 服务贸易:包括加⼯服务、运输、旅游、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融服务、电信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费和特许费、咨询服务、⽂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交易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与服务贸易融资相关的外汇贷款结售汇交易对应计⼊本项⽬中。
121+122+123+124+125+126=120;12X≤120
121+122+123+124+125+126=120;12X≤120
321+322+323+324+325+326=320;32X≤320
121,321 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项下、邮政及寄递服务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提供的⽀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等。
为运输设备、旅客、货物购买的保险外汇收⼊结汇或外汇⽀出售汇,邮政管理实体提供⾦融服务的外汇收⼊结汇或外汇⽀出售汇计⼊“123,323⾦融和保险服务”。运输设备在跨境港⼝购买货物(如机场售油)、运输设备维修中更换单独报关且单独收费零部件的外汇收⼊结汇或外汇⽀出售汇计⼊“110,310货物贸易”。铁路、港⼝和机场等基础设施的维修、运输设备的维护和维修、未备机组⼈员的运输设备租⾦、与邮政通讯系统相关管理服务的外汇收⼊结汇或外汇⽀出售汇计⼊“126,326其他服务”。船员购买⾃⽤货物、居民承运⼈为⾮居民提供在中国境内运输服务、⾮居民承运⼈为居民提供在中国运输服务、为旅⾏者提供邮政服务的外汇收⼊结汇或外汇⽀出售汇计⼊“122,322旅游”。
122,322 旅游:包括跨境从事公务、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朝觐等旅⾏活动期间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银⾏卡交易若⽆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本项⽬。
境内居民出境旅⾏节余外汇结汇、旅⾏者将节余⼈民币购汇计⼊本项⽬。因公出国购汇中,对公单位办理购汇(含个⼈零⽤费)的交易主体为相应机构,个⼈通过个⼈外汇监测系统办理购汇的交易主体为居民个⼈。
超过海关限额并向海关申报的旅⾏者购物外汇收⼊结汇或外汇⽀出售汇计⼊“110,310货物贸易”。
123,323⾦融和保险服务:⾦融服务指除保险和养⽼⾦服务之外的⾦融中介和辅助服务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包括由银⾏和其他⾦融公司提供的服务,如存款吸纳和贷款、信⽤证、信⽤卡、与⾦融租赁相关的佣⾦和费⽤、保理、承销、⽀付清算等服务,还包括⾦融咨询、⾦融资产或⾦条托管、⾦融资产管理及监控、流动资⾦提供、⾮保险类的风险承担、合并与收购、信⽤评级、证券交易和信托等服务。保险服务是指⼈寿保险和年⾦、⾮⼈寿保险、再保险、标准化担保服务,以及保险、养⽼⾦计划和标准化担保计划的辅助服务所涉及费⽤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融机构的外汇利润、利息结汇和售汇计⼊“132,332投资收益”。
124,324专有权利使⽤费和特许费:包括特许和商标使⽤费、研发成果使⽤费、复制或分销计算机软件、视听及相关产品的许可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使⽤费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体育赛事的转播许可费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计⼊本项⽬。
125,325咨询服务:包括与法律、会计、⼴告、展会等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相关的服务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126,326其他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来料加⼯⼯缴费外汇收⼊结汇、出料加⼯⼯缴费外汇⽀出售汇,技术服务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外资⾦融机构因经营外汇业务⽽发⽣的⽇常费⽤结汇计⼊本项⽬。
未在建筑⼯程所在经济体设⽴法⼈、分⽀机构及项⽬办公室的,居民企业从其负责的建筑⼯程所在经济体或第三⽅经济体(即既⾮负责建设⼯程的企业的居住经济体,也⾮建筑⼯程所在的经济体)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售汇业务计⼊“326其他服务”项下;对于境内建筑
企业承包⼯程获得的收⼊(⽆论是根据⼯程进度分阶段汇⼊,还是⼀次性汇⼊),结汇业务计⼊“126其他服务”项下。
12X,32X银⾏卡:与银⾏卡相关的结售汇交易应细分到上述各服务项⽬中,同时计⼊本项下。因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产⽣的购汇应计⼊“326其他服务”;其他银⾏卡交易若⽆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122、322旅游”。
12X指境内⾦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时从国际卡组织收取外汇的结汇、境内⾦融机构发⾏的银⾏卡在境内使⽤后需要由发
12X指境内⾦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时从国际卡组织收取外汇的结汇、境内⾦融机构发⾏的银⾏卡在境内使⽤后需要由发卡⾦融机构进⾏的结汇、境内⾦融机构发⾏的银⾏卡提取外币现钞后的结汇。
32X 指境内⾦融机构发⾏的银⾏卡在使⽤或在境内因“误抛”使⽤后持卡⼈购汇还款、卡持卡⼈从境内⾦融机构提取的⼈民币未使⽤完余额兑回外币。
(4)130,330 收益和经常转移:指因提供劳务、⾦融资产和出租⾃然资源⽽获得的回报, 以及居民与⾮居民间的经常性转移,包括职⼯报酬和赡家款、投资收益以及其他经常转移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131+132+133=130
331+332+333=330
131,331职⼯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职⼯报酬和赡家款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职⼯报酬指在⼯作的我国居民个⼈的外汇收⼊结汇和在我国境内⼯作的⾮居民个⼈的外汇⽀出售汇,包括因雇佣关系⽽产⽣的⼯资、薪⾦和福利收⽀。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接受亲属提供的⽤以赡养亲属的外
汇收⼊结汇和向亲属提供的⽤以赡养亲属的外汇⽀出售汇。
132,332投资收益:指因提供⾦融资产⽽获得的回报。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股息、红利、利润和利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使⽤⾃然资源的租⾦收⼊结汇和租⾦⽀出购汇以及产品和⽣产的税收及补贴收⼊结汇和⽀出购汇计⼊本项⽬。
客户外汇存贷款利息收⼊结汇和⽀出售汇计⼊本项⽬。居民所有的建筑物的租⾦收⼊结汇及承租⾮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出购汇计⼊本项⽬,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收⼊结汇及承租⾮居民所有的建筑物的租⾦⽀出购汇计⼊“122,322旅游”。我国海关、税务等⾏政主管机构从⾮居民获得的或我国居民向国外政府缴纳的产品税(如增值税、进⼝税、出⼝税和消费税)和⽣产税计⼊本项⽬。
133,333其他经常转移:指在⽆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况下,我国居民与⾮居民之间经常性转移的⾦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赔偿、等所有⾮资本转移的转移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除出⼝信⽤保险赔款之外的赔款收⼊结汇和对外赔款⽀出售汇计⼊本项⽬。对所得、财产等征收的经常性税收,如银⾏扣收客户外币储蓄利息税以及银⾏外币业务的增值税结汇计⼊本项⽬。
(5)200,400资本和⾦融项⽬:包括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国内外汇贷款、⾦融机构资⾦本外币转换等交易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210+220+230+240+250+260+270=200
410+420+430+440+450+460+470=400
(6)210,410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产、⾮⾦融资产转让项下的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
资本转移指债务减免、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捐赠及⽆偿援助、移民转移及其他⾦额较⼤且频率较低的转移项⽬。⾮⽣产、⾮⾦融资产转让指将品牌、商标、契约、租约和许可的所有权等⾮⽣产、⾮⾦融资产进⾏转让,以及国际组织和使领馆⼟地买卖。
资本税(如契税)、资本转移税(如遗产税、赠予税)、排放许可证交易计⼊本项⽬。
(7)220,420直接投资:指境内投资者对企业或投资者对境内企业通过投资实施管理上的控制或重要影响,即获得⼤于等于10%的普通股权或表决权(包括投资基⾦份额和其他权益,以下统称为股权)以及在此基础上发⽣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包括逆向投资和联属企业间的投资项下外汇收⼊结汇和外汇⽀出售汇。包括投资资本⾦及撤资、不动产投资、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以及联属企业(指直接或间接受到同⼀直接投资者的控制或影响,但其中任何⼀个联属企业都不控制或影响另⼀联属企业,即相互之间持有股权⼩于10%)之间的贷款和其他资⾦往来。
建设银行卡种类
221+222+223≤220
421+422+42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