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建设银行卡种类第一条 为规范泰安市农村信用社自助银行网点以下简称自助银行的管理,完善其服务功能,树立良好社会形象;保障自助银行顺利建设、安全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卡跨行业务吞没卡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助银行是指农村信用社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计算机系统和通信系统等高新科技手段为依托,以银行卡的广泛应用为基础,为客户提供存款、取款、贷款、转帐、查询、货币兑换和对帐单打印等金融业务的24小时服务,可以实现部分银行柜面业务由持卡人自己处理的自助设施;
第三条 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帐、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
第四条 自助银行的相关硬件设备分以下三种:
一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外币兑换机FEM、现金存取款机
CRS和夜间金库等;
二非现金类金融设备,包括存折补登机、对帐单打印机、多媒体信息查询机、自动保管箱系统等;
三附属设备,包括门禁系统、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宣传和照明的设施等;
第二章 设立要求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开办信通卡业务,并加入了中国银联网络;
二具有与综合业务网络系统联网的条件;
三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备及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四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严格的人员控制管理制度并能切实执行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自助银行的选址要求:
一人员流动性强、商业高度密集、正常营业时间外自助服务需求量大;
二具有良好的广告宣传效应;
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自助银行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设立自助银行,要执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统一装饰标准,突出农村信用社特,强化宣传效果;
第八要 自助银行的名称统一冠以“中国农村信用社”+“24小时自助银行服务”;自助银行要张贴银行联网标志、银行卡用卡常识和客户等;
第三章 ATM设置审批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设立自助银行,由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全社以下称申请人逐级向省联社提交相关申请文件,经省联社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批或备案;
第十条 省联社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批;
一合理布局、确有效益;
二与当地银行业发展服务水平和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符合当地社区对金融自助服务的需求;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向省联社提交申请报告,须附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对拟设自助银行的投资情况;
二拟配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
三拟设地点的市场分析,包括目标市场、服务需求、竞争状况、发展前景等;
四拟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六已经设立的自助银行的数量、布局和运营情况;
七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设立具有独立营业场所的自助银行,须首先经省联社审核同意后,并发给书面批准文件,然后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筹建、开业;
第十三条 申请人设置只提供取款、转帐和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须首先向省联社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文件,由省联社备案,省联社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申请人再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在规定日期内无异议的,申请人方可设置自动取款机ATM;
第四章 ATM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办事处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软硬件设施的配置和管理;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要有专人负责自助银行的日常维护;县联社计算机网络中心的自助银行维护人员情况要在市网络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级管理维护人员对自助银行所做的维护与检查等工作要在工作日志中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信用社要为自助银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操作员,具体负责自助银行设备加钞加纸、网点环境卫生及其他日常工作;操作员的配备要满足自助银行的日常管理要求,并符合分工合作、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十七条 市网络中心要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员进行岗前培训;操作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自助银行操作员情况在县联社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