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了G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26家、法人支付机构8家,支付机构G省分公司22家以及特约商户100户。
被调查对象普遍认为,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充分体现了人民银行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此外,被调查机构对《办法》颁布前后变化较大的监管要求,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一并监管、网络收单纳入监管、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可以受理信用卡等新规定表示肯定和欢迎。
二、存在问题
(一)个别问题争议较大
1.“一柜多机”问题。《办法》不再强调人民银行长期以来要求的“一柜一机”原则。支付机构、特约商户普遍认为,允许同一商户办理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POS机具终端,引入了更好的竞争机制,为商户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选择。但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如果相关规则不完善,则一方面导致资源的重复浪费,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可能对整个收单的受理环境造成影响,形成恶性循环。
2.对支付机构罚则问题。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的监管不对称,认为支付机构的罚则相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宽松。一是对于违反《办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的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为其服务、取消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内容,但对支付机构无上述罚则。二是《办法》第五十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收单业务违规而注销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过严。因为目前部分支付机构的支付许可证仅包含银行卡收单业务,而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涵盖多项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仅是其中的一项。
(二)若干条款操作性较差或需进一步明确
1.《办法》第八条规定,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
中存在不良信息的,收单机构应当谨慎或拒绝为该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但未明确具体风险管理系统的名称,哪些不良信息该谨慎处理,哪些不良信息该拒绝。
2.《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特约商户履行的基本义务,但《办法》缺乏相关处罚制度来约束商户不规范行为。
3.《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特约商户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5年。但《办法》未明确特约商户档案资料是否全部是纸质材料。此外,当前商户规模大且每年以较快速度增长,若需要保存5年,庞大的培训和检查记录等纸质材料的保存将对收单机构造成较大负担。
4.《办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但中小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反映独立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难以在短时期内完成。
5.《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持卡人转嫁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但目前国内收单市
场定价存在按照线上线下、分商户种类等多重标准,《办法》对于手续费的定价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恶性竞争,影响银行卡收单业务良性发展。同时,《办法》未明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
6.《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分别进行风险评级。但是,目前收单机构众多,不同收单机构制定的风险评级规则差异较大,不利于建立公平的收单市场。
7.《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单机构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实际操作中,收单机构对实体商户和网络商户的资金结算时限区别较大,目前实体商户资金结算通常在支付指令生效之日的第二天,远少于30个自然日,因此不应简单统一收单机构资金结算时限。
8.《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单机构发现特约商户发生各种疑似风险事件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或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但是未明确哪些是疑似风险事件。
9.《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但未明确收单机构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时间要求和不加入该协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后果。
10.《办法》第四十条要求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当提前报人民银行备案,但未明确备案的时间、方式。
三、政策建议
(一)慎重执行争议较大条款
1.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一柜多机”对收单受理市场的不良影响。制定开放“一柜多机”的时间表,在过渡期内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办法,保证收单市场有序、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收单市场秩序。
2.再研究论证罚则条款。“通报批评、要求银行卡清算机构停止为其服务、取消相关人员任职资格”等处罚条款同样适用支付机构,建议再研究论证是否对支付机构增加相关处罚条款。此外,收单业务只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一部分,建议再研究论证仅收单业务违规即注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是否过于严格。
(二)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细化相关规定
1.建设银行卡种类建议明确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名称,同时对不良信息按照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并对哪些该谨慎处理,哪些该拒绝作出明确指导。
2.建议对未能履行《办法》规定基本义务的特约商户,明确处罚措施,规范收单机构对违规商户的操作。
3.建议对特约商户档案资料哪些可用电子格式存储、哪些必须为纸质材料予以明确。对特约商户档案资料,收单机构应当至少保存至收单服务终止后2年。
4.建议由中国银联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各成员分别根据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制定统一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收单交易风险监测系统,避免系统重复建设,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负担。
5.建议按照线上线下等不同业务种类,分别明确说明定价标准参照那些有关规定,避免因解读不同而产生的市场价格混乱。同时明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不正当竞争手段”。
6.建议由中国银联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各成员分别根据实体特约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制定统一的商户风险评级及其交易限额标准的业务规则,便于各收单机构规范操作。
7.建议区分收单机构对实体商户和网络商户的资金结算时限,保证特约商户的正当权益。
8.建议明确疑似风险事件的具体范围。
9.建议明确收单机构加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时间要求和不加入该协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后果。
10.建议明确支付机构拟成立分支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向人民银行备案的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