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银⾏专项执法检查将检查哪些内容?赶紧⾃查!
(⼀)⽀付服务内控制度建设和运⾏情况。
2.是否制定业务系统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且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是否全⾯对系统进⾏安全防护,是否具有灾难恢复处理能⼒和应急处理能⼒;是否根据服务器、操作终端等涉及信息的重要称度划分⽹络安全区域,并实施隔离和限制。
3.是否按规定办理⽀付业务;是否根据交易验证⽅式对交易进⾏限额管理。
4.是否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是否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并进⾏资质审核,是否对特约商户开展培训;是否建⽴管理系统;
5.是否建⽴风险评级管理机制和交易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向客户提⽰风险;是否建⽴风险准备⾦。
(⼆)收单业务规范情况。
1.是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拓展特约商户;所拓展的特约商户是否是依法设⽴、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商户;是否对特约商户实⾏实名制管理,是否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的营业执照等证明⽂件,以及法定代表⼈或负责⼈有效⾝份证件等申请材料。
2.是否执⾏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本地化管理要求;是否在未设⽴分⽀机构的省(区、市)开展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收单机构的分⽀机构是否切实履⾏本地商户拓展与审核、⽇常维护、风险核查、商户巡检、档案管理、外包业务管理等管理责任。
3.是否正确选⽤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对于直接向持卡⼈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具体商户信息,是否以收单机构、外包机构或⽹络交易平台等有关信息进⾏代替。
(三)客户实名制情况
1.是否具有⽀付账户开⽴资质;是否实⾏实名制管理;是否签订协议,所签协议是否规范。
2.⽀付账户是否透⽀;是否对同⼀客户进⾏关联管理;是否对个⼈⽀付账户进⾏分类管理;是否对预付卡充值余额进⾏单独管理。
(四)客户资⾦安全保护情况。
1.存管备付⾦的银⾏是否具有资质;账户名称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允许⾮银⾏⽀付机构以分公司名义开⽴备付⾦账户;协议是否签订,所签订协议是否规范;是否纳⼊专户管理。
2.是否及时向⼈民银⾏和备付⾦存管银⾏报备或告知备付⾦账户开⽴、变更及撤销的情况;是否向⼈民银⾏报备⾃有资⾦账户开⽴、变更及撤销等情况。
3.是否以规定形式存放客户备付⾦;存管银⾏资⾦存放⽐例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按规定使⽤备付⾦存管账户、收付账户和汇缴账户。
5.是否按规定建⽴备付⾦信息核对校验机制;是否建⽴备付⾦存管系统;是否完成与备付⾦存管银⾏系统的对接;是否及时、准确报送核对校验机制相关报表。
(五)单位银⾏账户开⽴、变更、撤销、使⽤是否符合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1.是否建⽴账户管理、开销户登记制度。是否建⽴同业银⾏结算账户专项管理制度。
2.核准类银⾏结算账户的开⽴是否经⼈民银⾏核准;核准类账户是否在核准前使⽤。
3.是否违反规定为存款⼈多头开⽴银⾏结算账户。
4.备案类银⾏结算账户的开⽴是否向⼈民银⾏备案;备案类账户是否超过5个⼯作⽇向⼈民银⾏备案。
5.是否存在同⼀性质的资⾦凭同⼀证明⽂件开⽴多个专⽤存款账户;异地专⽤存款账户的开⽴是否符合规定;开⽴专⽤存款账户名称后加资⾦性质或内设机构⼿续是否齐全。
6.是否按规定要求代理他⼈开户,代理他⼈开户的是否留存被代理⼈和代理⼈的有效⾝份证件复印件。
7.单位账户开户资料证明⽂件是否合规、完整。
8.银⾏提供的账户资料,是否与账户管理系统核准或备案信息⼀致
9.银⾏接到存款⼈的变更通知后,是否对存款⼈相关⽂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核查。
10.银⾏接到存款⼈的变更通知后,银⾏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续,并于2个⼯作⽇内向中国⼈民银⾏报告。
11.银⾏撤销单位银⾏结算账户,是否在撤销之⽇起2个⼯作⽇内向中国⼈民银⾏报告。
12.是否按规定⽀取现⾦。是否存在⼀般存款账户发⽣现⾦⽀取。是否从不能⽀取现⾦的专⽤存款账户⽀取现⾦;基本建设资⾦、更新改造资⾦、政策性房地产资⾦开发资⾦和⾦融机构存放同业资⾦等4类专
⽤账户取现是否经过⼈民银⾏批准;收⼊汇缴专⽤存款账户是否办理⽀取现⾦业务;业务⽀出专⽤存款账户是否办理存⼊现⾦业务;是否存在单位银⾏卡账户存⼊、⽀取现⾦的⾏为。
13.是否存在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账户将资⾦转⼊单位银⾏卡账户的⾏为。
14.临时存款账户是否存在到期超期限使⽤情况。
15.银⾏是否按规定对银⾏账户进⾏年检。对年检不符合规定和逾期未办理账户年检⼿续的账户,是否按照《⼈民币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予以撤销。
16.存款⼈账户资料保存是否完整,是否按照规定期限保存存款⼈的账户资料(⾃银⾏结算账户撤销之⽇起⾄少⼗年。
17.是否存在出租、出借银⾏结算账户⾏为。
18.同业银⾏结算账户是否按规定开⽴,是否除开⽴基本存款账户外其他账户⼀律按专⽤存款账户开⽴。同业银⾏结算账户开⽴时提供的证明⽂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同业账户开⽴是否采取措施对开户证明⽂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级存款⼈的开户意愿的真实性时⾏审核。投融资性同业银⾏结算账户的开⽴是否在⼆级分⾏及以上营业机构,是否在本地开⽴。是否将同业银⾏结算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时⾏备案。同业银⾏结算账户提取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六)个⼈银⾏账户开⽴、变更、撤销和使⽤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银⾏是否按规定为存款⼈开⽴个⼈银⾏账户,存款⼈开⽴个⼈银⾏账户使⽤的证件是否是规定的有效证件;开⽴个⼈银⾏账户使⽤的证件是否尚在有效期内。
2.开户银⾏是否核对开户申请⼈及⾝份证件照⽚为同⼀⼈。
3.开户银⾏是否按规定登记开户申请⼈及代理⼈的⾝份证件姓名、种类和号码。
4.开户申请⼈及代理⼈的⾝份证件为居民⾝份证的,是否进⾏联⽹核查。
4.开户申请⼈及代理⼈的⾝份证件为居民⾝份证的,是否进⾏联⽹核查。
5.开⽴个⼈账户是否留存存款⼈及代理⼈的⾝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6.个⼈银⾏结算账户(含银⾏卡账户)开⽴是否按规定向⼈民银⾏备案。已向⼈民银⾏备案的,开⽴⽇⾄备案⽇是否超过5个⼯作⽇。
7.银⾏是否按照规定保存个⼈存款⼈⾝份资料
8.是否存在明知是单位资⾦,⽽允许以⾃然⼈名称开⽴账户存储⾏为。
(七)是否按规定加强联⽹核查公民⾝份信息管理。
1.是否建⽴健全公民⾝份信息联⽹核查制度;是否建⽴健全联⽹核查应急机制;是否建⽴健全疑义信息反馈核实机制;是否建⽴联⽹核查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2.开⽴单位银⾏账户的开⽴、变更、撤销、使⽤是否使⽤联⽹核查系统对法定代表⼈、单位负责⼈及代理⼈⾝份证进⾏核查。
3.个⼈银⾏结算账户开⽴、变更、撤销、使⽤是否按规定使⽤⽤联⽹核查系统进⾏核查
⼆、执⾏有关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
(⼀)⽹络管理情况。
(⼆)机房环境情况。
(三)应急⼯作情况。
(四)安全事件情况。
(五)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情况。
(六)信息系统管理情况。
(七)吉林省银⾏业⾦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
三、执⾏有关反规定的情况
(⼀)反内控机制建设情况。
1.反内控制度制定情况。是否按反法律法规要求建⽴健全反制度。是否确定了适当的部门承担反合规管理职责,有充分的资源保障其职责的履⾏并对其业务条线实施有效的考核及管理。是否及时修改完善了反内控制度。
2.⾼管反职责落实情况。是否清晰地定义了⾼级管理层的反职责。是否有相应的制度安排确保⾼级管理层履职。是否有恰当的流程规范⾼级管理层履⾏反义务。
3.对分⽀机构反⼯作的合规管理情况。对分⽀机构反⼯作管理是否实现了制度化。是否采取适当的措施考核分⽀机构及其相关⼈员的反履职情况。是否建⽴了针对特定风险的反应急处置程序。
4.反宣传培训情况。是否开展了宣传培训。是否取得实效。
(⼆)客户⾝份识别⼯作制度执⾏情况。
1.反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和划分标准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应⽤客户风险分类结
1.反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情况。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和划分标准是否符合法规要求。是否应⽤客户风险分类结果有效进⾏反风险控制。抽样检查风险划分情况以及对被划分为各类别风险客户的管理情况。
2.对新客户的⾝份识别情况。是否对新建⽴业务关系或发⽣规定⾦额以上⼀次性交易客户按规定采取相关客户⾝份识别措施。抽样检查是否按规定审核并保存相关客户⾝份资料信息。抽样检查是否有措施确保客户⾝份识别措施履职到位。
3.持续客户⾝份识别情况。抽取开户资料等客户信息,从开户环节的客户识别、持续的客户识别、重新识别客户及代理模式下的客户识别、风险分类管理等⽅⾯进⾏检查。
(三)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
1.客户⾝份资料保存⼯作。抽样检查是否完整保存履⾏客户⾝份识别义务所获得的客户⾝份识别信息、资料,以及反映开展⾝份识别⼯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保存客户⾝份资料的保密性。在反⼯作
中应⽤客户⾝份资料的情况。
2.交易记录保存⼯作。抽样检查是否完整保存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是否能够应反⼯作需要及时获得相关交易信息。
(四)⼤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作情况。
1.⽇常交易筛选分析情况。审查异常交易分析流程,参与异常交易分析⼈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履职能⼒、决定上报的权限设置是否合理、参与交易报告处理⼈员是否有相应的资源保障。
2.⾼风险客户交易监测情况。抽查⾃定的部分⾼风险客户,推演对其交易监测的情景。
(五)配合⾏政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情况。
是否配合司法机关案件调查和⼈民银⾏反调查,是否按规定保管相关资料,是否及时反馈情况,是否符合保密要求。
四、执⾏有关⾦融消费者保护⼯作规定的情况
(⼀)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1.是否确定本单位⾦融消费权益保护⼯作的承办部门,明确部门职责。是否确定专门负责⼈及联络⼈,明确⼯作职责。
2.是否制定⾦融消费权益保护要求的业务操作规程,建⽴个⼈⾦融信息保护、责任追究、信息披露、⾦融消费纠纷重⼤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将⾦融消费权益保护纳⼊业绩考核体系。
3.是否建⽴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设置专门等投诉渠道或投诉⽅式,并在本单位醒⽬位置或互联⽹公布投诉⽅式、投诉流程。
(⼆)义务履⾏情况。
1.个⼈⾦融信息特别是个⼈账户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及运⾏情况。包括账户信息收集、查询、使⽤、保存的管理情况,业务和技术⼈员接触账户信息的管理情况,外包服务的风险评估和监督情况以及员⼯教育培训情况等。
2.客户及员⼯信息安全教育情况。是否制定员⼯信息安全教育相关管理规定。是否定期对员⼯开展信息安全教育培训。
3.告知说明义务履⾏情况。包括是否遵循诚实信⽤原则,以显著⽅式向⾦融消费者及时、真实、全⾯告知说明⾦融产品或服务的关键信息,提⽰风险。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重要交易条件是否以通俗易
懂的语⾔说明。
4.⾦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障情况。是否尊重消费者⾃主选择权,合理提供⾦融产品和服务。是否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进⾏不适当销售。是否使⽤格式条款减轻或免除⼰⽅责任等。
5.⾦融消费者安全权保障情况。是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顾客在本单位营业场所内的⼈⾝、财产安全。是否采取措施保障⾦融机具、⽹络平台等设施安全运⾏和使⽤。是否采取措施保障客户合法资产不被冒领,不被⾮法查询、冻结、扣
障⾦融机具、⽹络平台等设施安全运⾏和使⽤。是否采取措施保障客户合法资产不被冒领,不被⾮法查询、冻结、扣划。
(三)投诉受理、处理情况。
1.是否建⽴⾦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的内部制度。
2.是否及时、⾼效、妥善受理、处理⾦融消费者投诉。
3.是否建⽴并妥善保管投诉受理、处理台帐及其他相关资料,案卷记录是否完整、清晰。
4.是否基于⾦融消费者投诉所反映集中的问题整改内控制度。
5.是否积极配合⼈民银⾏及相关监管部门进⾏⾦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作等。
(四)⾦融消费者教育情况。
1.是否制定本机构具体的⾦融消费者教育⼯作规划。
2.是否按要求在每年9⽉开展“⾦融知识普及⽉”活动,是否在每年
建设银行卡种类3.15期间组织开展集中性的⾦融消费者维权宣传教育活动。
3.是否形成⾦融消费者教育的长效机制,开展⼴泛、持续的⽇常性⾦融消费者教育。
(五)⽀付服务领域开展⾦融消费权益保护⼯作情况。
1.是否将⽀付业务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要求公开披露。收费项⽬和标准是否向所在地反⼈民银⾏分⽀机构备案。
2.是否公开披露⽀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变更条款是否及时向客户履⾏告知义务。协议格式条款是否向所在地反⼈民银⾏分⽀机构备案。
3.使⽤⽀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是否以显著⽅式提请⾦融消费者注意收费项⽬及标准、安全注意事项和风
险警⽰等与⾦融消费者有重⼤利害关系的内容。格式条款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融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本机构责任,加重⾦融消费者责任等对⾦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否利⽤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段强制交易。
4.是否对信⽤卡套现、伪卡欺诈、盗录信息、盗刷等违法犯罪⾏为进⾏监测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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