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牧区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制约因素分析
作者:斯琴塔娜
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第5期
    斯琴塔娜
    一、农村牧区小额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类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1.小额信贷的客户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直接面对农牧户的信贷极少
    在农村牧区“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和各类的“合作经济组织”依然大有存在。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宽松的资金支持。目前农村信用社是对其提供资金的主要窗口,但因种种原因信用社面向农牧户门槛依然很高。因此单靠信用社来满足农牧户的生活、生产的资金需求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金融机构的进入。各家大银行资金雄厚,理应积极参与支持,但从目前看除了农业银行以外其他大银行面向农牧户的贷款几乎为零。
    2.较高的利率水平阻挡了更多农牧户的信贷需求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高利率水平意味着高资金价格。从我国近几年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银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利率偏高的现象。据统计大银行开展小额信贷的平均利率水平在同期其他业务利率水平上上浮70~100%。农村信用社为提高利润空间,利率上升幅度往往就高不就低,农村信用社目前普遍执行利率上浮50%至100%的政策,利率从基准利率4.425‰的基础上上浮到了8.41‰,有的甚至更高。同时,信用社还普遍在贷款金额中扣取3%至10%的股金。这对于本属低收入弱经营的农牧户体来说只好望尘莫及了。
    3.小额信贷业务在实际操作上存在种种问题
    (1)资金使用质量低,不良信贷增多。小额信贷客户主要是城镇内、城乡结合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农牧区个体工商户及乡镇中小型企业等。他们多在元旦、春节对贷款的需求大,而两个节日前取得贷款的客户为了营销,只能不按时归还贷款,从而形成“双节日不良贷款”
    (2)贷款期限短,农民还款压力大。目前贷款期限多为6个月以内或一般不超过1年。这一现象显然不能满足农牧业生产周期一般在一年以上的资金需求。不少农牧民反映,信用社春天放贷,秋收催贷,不但时间紧,而且放款限制多,为此,年底还款困难户往往靠借私人贷款还贷。
    (二)新型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以小额信贷公司为例)
    1.面向农村牧区的小额信贷偏低
    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对象以农牧民、农牧业经济为主。但目前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对象普遍表现为以非农牧民、农牧业经济为主的现象。据调查小额信贷公司向农户贷款平均比率只有15.5%,牧民贷款几乎为0%。这一现状显然偏离设立小额信贷机构的初衷甚远。
    2.贷款担保要求较苛刻
    目前小额信贷主要是以抵押、质押、担保等非信用类贷款为主,占比高达62、5%,但这与“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信贷运作特点要求是不符的。事实上真正的农牧民弱势体可抵押、质押物品非常有限,保也很困难,所以结合目前小额信贷公司的服务对象现状和贷款种类情况不难看出,农牧民弱势体从小额信贷公司得到贷款实际上非常少量的。
    3.单笔贷款额度较大,贷款对象过于集中
    现实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只在发起人所属行业贷款,而且单笔贷款额度较大。一般都是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一般不满足一两万的资金需求者。这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在具体运作当中并没有按规定满足广大农牧民小额信贷资金需求者的分散用资要求。
    4.贷款利率过高
    按《运营许可文件》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2008年12月
23日调整后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贷款6个月以下和6~12个月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为4.86%、5.31%。小额贷款公司6个月以下和6~12个月贷款利率分别不得超过19.44%、21.24%。平均利率为20.23%。从统计数据看,有一半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平均水平超过了不得超过4倍的要求。而且考虑贷款期限集中在6个月以下的因素,超出要求的公司数量会更多。显然高利率不利于农牧户的普遍借贷。
    5.贷款周期过短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根据调查数据,目前农村牧区小额信贷贷款期限过短。一年以上贷款为零,短期贷款中也以半年以下为多。这一制度规定仅能满足贷款人在传统小规模基础上自给自足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需求,不能满足扩大再生产的资金需求。
    6.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和自然风险
    农牧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其生产经营对自然条件及生产环境有较强的依赖性,农牧业受自然灾害的影响很大。因此,一旦遇到较大的自然灾害,农牧业生产将受到很大的影响,造成的损失必然有一部分会转化为信贷资金风险。这也无疑给农村牧区小额信贷业务带来了信用风险和自然风险。
    二、制约因素分析
    (一)银行类机构农村牧区小额信贷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执行国家政策乏力
    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为满足中小客户的金融需求,特别是出于满足农户和小、微型企业的小规模信贷需求,中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尤其是从2004年开始,连续7个“中央一号”文件都是围绕“三农三牧”问题,提出加快金融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业务和小额信贷组织。但目前除了城市商行和邮政储蓄银行以外其他各家银行内部并没有详尽的配套制度安排,尤其是针对农户牧户的微小信贷支持制度几乎为零。
    2.农村牧区小额信贷业务的风险性
    通过以上描述银行经营农村牧区小额信贷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存在种种潜在风险。这一个方面使目前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银行把服务对象大多指向了城市的中小企业级大型农牧业项目,那些被认为风险农牧户被拒绝门外。另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银行为了自我保护,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把利率抬至最高,使那些收入微薄的农牧户望而生畏。还有些银行为了避开自我保护与国家政策之间的矛盾在开展农村牧区小额信贷中采取了“批发”式。显然该种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真正支持农村牧区信贷需求问题,因为那些得到资助的小额信贷机构依然以较高的利率发放小额贷款,而且资金投向大部分指向了城市客户。
    (二)新型金融机构农村牧区小额信贷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只贷不存”的制度缺陷影响了农村牧区信贷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
    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能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在这样规定条件下,导致了目前小额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形成了求大于供给,经营规模小的问题。
    2.小额信贷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影响了农村牧区小额信贷业务的正常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辐射范围广,工作量大,客观要求密集型专业人才。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2008年国务院作为试点推出新的公司制金融机构,其股东及发起人基本上没有金融机构管理经验,加之目前经营效益较低,无力高薪聘请有银行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管理人才。普通员工基本上从当地吸收,并且是现学现用,由此加大了操作风险。
    三、加强小额信贷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改善小额信贷业务的外部环境
    在小额信贷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加强小额信贷相关立法及对小额信贷的业务与法律宣传工作;在财政方面,建议加强完善地方财政扶持政策;在外部金融监管方面,建议构建小额信贷监管体系,目前银监
会没有将小额信贷公司纳入其监管之下,但小额信贷公司大多数是以前地下的金融公司,其股本来源较为广泛,一旦发生风险,社会覆盖面较广,所以应积极推动小额信贷公司纳入银监会监管体系之中;在构建保障体系方面鼓励宣传商业保险,创新“多元、有效”的担保方式。
    (二)改善小额信贷业务的内部运行环境
    1.明确小额信贷的服务目标体
    小额信贷不仅具有支持贫困人的金融功能,而且还具有对贫困人能力培养提高的机制,贫困人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他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还停留在自然经济的原始阶段,他们不善经营,更不善借贷经营。通过小额信贷,向他们提供资金和技术服务,把他们推入市场经济的浪潮中,促使他们学习技术、学习经营,学习接受和处理外来信息,提高他们的生产经营能力,从而对他们的未来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也正是世界银行和许多发展中国家大力推崇“小额信贷”的原因所在。
    2.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贷后管理,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
    小额信用贷款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在操作过程中,小额信贷机构应一丝不苟,认真对待。发放小额信贷时,要严格检查农牧户的身份证件、贷款证、股金证和个人私章。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完善签订借款合同的必要手续,强化对借款人按贷款合同履行义务的约束,采取有效途径,防止农户间随意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
    3.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规避信贷风险
    建议通过创新的金融工具使小额信贷机构的风险转移,建立以低端客户为中心的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体系,强化信贷管理,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4.建立长效金融培训机制,提高机构金融从业能力
    加强从业人员的金融技术培训,使其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从业要求,可以有效的避免其后续发展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和信贷风险。
    (作者单位:内蒙古财经学院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