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29
∙【字 号】浙金融办〔2015〕75号
∙【施行日期】2015.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省金融办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创新发展的意见
浙金融办〔2015〕7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规范、健康和创新发展,积极探索解决小贷公司试点和发展中的瓶颈性问题,进一步发挥“支农支小”的生力军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实行分类监管
1.坚持“支农支小”特化发展定位。始终遵守“小额分散、支农支小”的基本原则,发挥小贷公司“机制灵活、快捷高效、服务优质”的比较优势,为实体经济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按照“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正向激励、规范发展”的导向,把小贷公司培育成定位清晰、特
鲜明、竞争力强的金融性贷款公司或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成为服务县域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有机组成部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引导和优化贷款投向。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适度调整单户小额贷款额度的规定。小贷公司投向单户10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和500万元(含)以下的涉农贷款(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统计口径)不得低于贷款余额的70%,各设区市主城区小贷公司前述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小贷公司拆分或变相拆分贷款。鼓励小贷公司根据目标客户体实行差别化利率定价,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加大惠农惠企力度。
二、强化大股东牵头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3.优化股权结构。小贷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45%;小贷公司主发起人为上市公司或为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优质企业,其持股比例上限可扩大到60%。小贷公司一般股东最高持股比例可扩大到20%,取消法人股东、本地股东总持股比例51%以上的限制,高管和员工持股最低比例可适当放宽。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电子商务公司投资设立互联网小贷公司。
4.规范内部治理。小贷公司应当遵循稳健经营的理念,建立和完善与公司规模、业务范围相匹配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层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制衡机制。大股东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处理好与其他股东、管理团队的关系,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要求规范运作,防止大股东直接掌控小贷公司经营管理,防止无人负责或内部失控,严禁账外经营、大股东挪用资金、违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
三、坚持小额贷款主业,适度扩大业务范围
5.稳步扩大业务范围。小贷公司应始终坚持小额贷款业务为主营业务,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2)资产转让业务;(3)办理商业承兑;(4)为小贷公司自身融资提供相应担保;(5)企业财务顾问;(6)代理销售业务;(7)买卖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8)开展一定比例的权益类投资;(9)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10)发行债券;(11)与信誉优良的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12)经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创新业务。
小贷公司经营或从事前述第(7)至第(11)项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机构审慎监管要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同意:(1)小贷公司设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立两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2)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3)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定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4)具有相应的合格专业人员;(5)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支农支小贷款达到一定比重;(6)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适度扩大经营区域。保持小贷公司县(市、区)域经营的基本要求不变,稳步扩大优质小贷公司经营区域。对开业三年以上且业绩优良的小贷公司,经市级监管部门评估同意后,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县(市、区)。对专业性、特性、区域性较强的小贷公司,在经核准的区域范围内经营业务;跨市(设区市)域经营业务的,由省级监管部门核准。
四、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拓宽多元融资渠道
7.加强与金融机构业务合作。小贷公司可自主选择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自主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鼓励小贷公司与银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提高实际融资比例,降低融资成本。深化银行机构和小贷公司的业务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鼓励小贷公司与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8. 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探索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公司柜台交易发行资产证券化、私募债等产品。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到“新三板”、省股权交易中心等资本市场挂牌,通过股权转让、定向增发、发行优先股、发行小贷定向债等方式募集资金。支持小贷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贷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运作、风险自担”的原则,严格规范融资行为,严禁小贷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五、加大政策扶持,优化管理与服务
9.简化审核环节。进一步下放、取消小贷公司审核权限,简化审核手续。将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审核、本市范围内跨区域经营审核、除大股东外的一般股权转让审核及有关创新业务审核等权限下放,由市级监管部门审核后及时报备省级监管部门。将小贷公司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小贷公司间资金调剂、一般高管任职资格等事前审核事项,调整为事后报备制度。省级监管部门保留的审核事项为:小贷公司设立、重大变更与终止方案审核;董事长、总经理任职资格审核;小贷公司大股东变更或影响大股东地位的重大股权转让审核;跨市域设立分支机构审核等。
10.加强信息化技术服务。加快建立全省小贷公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全省统一、规范的小贷公司业务、财务综合管理系统和信息查询系统,为全省小贷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支撑、数据集中存储、人员培训、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和风险管理等服务。小贷公司应当接入并规范使用省小贷公司公共信息服务系统,接受统一管理。小贷公司要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和建设,积极参与信用评级。各级征信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小贷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服务,实现直接查询企业和个人信息,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11.加大政策扶持。对在境内外上市或在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以及发行各类债券进行融资的小贷公司,享受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应融资奖励政策;对上市小贷公司,在其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机构设置、持股比例等方面予以支持。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按不超过其上年年末涉农贷款、困难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余额的0.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县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机制。
六、加快不良资产处置,稳妥化解缓释风险
12.建立贷款分类和风险准备金制度。参照金融企业制度,制定小贷公司贷款分类实施办法,指引小贷公司按照风险程度将其贷款按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五类划分,真
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指导小贷公司正确计提准备金和核销呆账,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13.加快不良资产处置。严格按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等有关规定,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程序和流程,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对确实难以收回的不良贷款,按照规定程序,及时采用账销案存等办法处置,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借鉴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方法,鼓励各地开展小贷公司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试点,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允许小贷公司按不良贷款总额30%的比例实施债转股,支持有实力的大股东回购、小贷公司受托清收不良资产。支持小贷公司不良贷款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浙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提高运用市场手段化解不良贷款的能力。各级政府要保护小贷公司合法权益,在土地政策、工商变更、资产转让等方面予以适当帮扶,严厉打击逃废债,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鼓励将小贷公司纳入当地信用保证基金、政府应急转贷资金等服务中。
14.允许有序退出。按照“属地管理、市场约束、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小贷公司退出市场途径包括减少注册资本逐步市场退出、因自身原因主动性市场退出、因重大违规而被
强制性市场退出以及通过司法裁决市场退出等4种。鼓励具备条件的优质小贷公司兼并重组经营困难的小贷公司,对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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