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晋城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0.10.22
∙【字 号】
∙【施行日期】2010.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市分行,交通银行晋城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市分行,市商业银行,省联社晋城办事处,泽州浦发村镇银行,陵川太行村镇银行: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快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步伐,充分发挥金融对创业的支持促进作用,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晋城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加快我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晋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或企业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提供经办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的担保)、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有
关规定发放贷款。
第三条 市、县(市、区)两级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并按规定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存放于经办银行,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各级应建立担保基金增长机制,每年所筹集的担保基金不得低于当年新增贷款的5%。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共同组成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晋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
(一)自主创业人员。主要是指具有晋城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信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晋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及合伙经营等自主创业行为的人员。主要包括:
1、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2、复员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3、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农村靠借贷上学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残疾人,在两年以上仍未就业的。
4、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5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5、、返乡创业的农民和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
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和从事农村种养植(殖)业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
6、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指有创业愿望、项目、场地,持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就业失业证》的城镇农村妇女。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对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二)吸纳安置扶持对象的小企业。主要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认定标准,当年新招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持有有效证件和相关有效证明);
2、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3、从事的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担保机构认可的反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标准;
5、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6、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
1、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真实且就业人员在岗三个月以上;
2、企业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且已正常经营两年以上;
3、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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