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4.07
施行日期
2016.04.07
文号
黑政办发[2016]32号
主题类别
就业促进,银行业监督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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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6]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推动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重要作用的认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是政府为帮助社会各类体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的一项政策性贷款,对缓解创业者筹资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将其作为促进本地创业,落实民生工作的重要抓手。要建立并落实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目标责任体系,将其纳入本地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规范平稳有序推进。同时,要充分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支持和服务力度,在各级政府政务大厅建立贷款“一站式”服务窗口,积极鼓励推进网上贷款服务。要加强担保机构和担保能力建设,加强市场化运作,进一步完善担保体系。推进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和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工作流程和办理手续,合力做好贷款受理、审核、发放和贴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形
成部门间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市(地)政府(行署),中省直有关单位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担保政策门槛,扩大反担保范围。各地要进一步降低担保政策门槛,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在商业贷款清偿结束后,可以申请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要结合贷款人个人信用状况取消反担保措施。确需采取反担保措施的,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贷款人实际贷款额的30%。要采取多种形式的反担保措施,不得仅限于公务员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反担保。各地要尽快制定取消或降低反担保门槛以及丰富反担保措施的政策措施。要加大融资担保产品创新力度,大力开展以房产抵押、存单质押、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股权、未来收益权等无形资产作为反担保物的融资担保业务。(省财政厅、金融办牵头,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配合)
  三、切实简化办事手续,优化贷款流程。目前,各地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手续和办事过程仍然过于复杂,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切实简化贷款操作流程,合理评估贷款审批要件,明确制定并公示申请材料清单和办事规则,对于与风险审慎不相关
的要件坚决予以取消。一律不许对贷款人再设置清单外清单,出现相关情况,按违规处理。银行机构要加强与当地人社、教育和妇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自行查询贷款申请人征信证明、就业创业证、毕业证及农村妇女状况等相关信息。要进一步优化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流程。各地要在政府政务大厅中的银行机构或经办银行网点开设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专门窗口,实行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一站式”办公服务。贷款人不再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改由向当地经办银行网点专门窗口或网上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当地人社部门要和银行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协助经办银行进行准入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在网上查询不到的,经办银行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登记,录入“金保工程”网。要采取“互联网+金融”方式,逐步开展网上申请和办理服务。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切实履行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共同规范高效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工作,并提供便利贷款业务咨询服务。(黑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妇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配合)
  四、加大贷款贴息和奖励力度,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央、省和市县三级财政贴息资金拨付实际情况,对经办银行实行按季贴息制度。要进一步落实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奖补政策,对各地新增担保基金超过5%部分给予5%的风险补偿;对开展
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单位,按照全省年度新增担保基金1%的比例给予工作奖励。各地要结合本地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和创业就业工作规划,安排担保基金和调整基金规模。要有效防范贷款风险,各市县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同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增贷款贴息申请,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贷款申请,有效降低小额(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确保整体工作健康发展。(省财政厅牵头,黑龙江银监局、省人社厅、省妇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配合)
  五、进一步扩大贷款机构数量,拓展担保范围。要指导各银行机构进一步拓宽金融服务渠道,增加开办创业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数量,积极鼓励辖区内银行业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结合实际开展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为创业者提供有效融资贷款供给。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在全省现有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农村信用社三家经办机构的基础上,将邮政储蓄银行纳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范畴。各类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留学回国人员以在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申请办理贷款担保为主,扩大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覆盖范围,加速推进省内异地受理进程,2016年上半年要实现大学生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省内市(地)全覆盖。
(黑龙江银监局牵头,省财政厅、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配合)
  六、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贷款政策知晓率。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广泛发布要闻、开辟专栏,对贷款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等内容进行全面报道。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等新兴媒体,加大对贷款政策的上传和推送力度。要扩大宣传覆盖面,在当地的政务大厅、人力资源市场、银行网点、街道(社区)等场所设立贷款政策咨询台,发放各种专门宣传品,增强政策宣传主动性。要采取各种新媒体形式加大对在校大学生政策宣传力度,利用省大学生创新创业网站,集中打造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信息网络平台,依托高校举办的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和讲座论坛等活动,集中宣传贷款等各项创业政策,提高政策宣传的针对性。要大力开展创业政策“进校园”等主题宣讲活动,及时解答大学生在办理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中遇到的问题,开展现场办公和政策解读,提高政策宣传的实效性。(省人社厅、教育厅、金融办、省政府新闻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负责)
  七、进一步做好贷款数据统计工作,增强数据权威性、准确性。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与财
政、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财政担保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贷款数据交换报送机制,同时要完善贷款申请对象的信息采集和录入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按季度相互交换创业贷款担保数据;经办银行要按月向当地人社部门报送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数据;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要按月向人社部门报送大学生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数据。以上数据,由人社部门统一汇总并生成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有关数据,为省政府提供有关政策决策依据。同时将汇总数据反馈给财政、银监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数据统计工作,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省人社厅牵头,省财政厅、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公司配合)
  八、切实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贷款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督促检查机制,层层推进落实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创新督促检查的方式方法,充分灵活运用实地督查、“双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手段,及时了解掌握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问题,认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要形成合力,构建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大督查”格局,对市(地)、县(市)小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不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人社厅、财政厅、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等部门配合)
  附件:1.关于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一站式”办公服务办法
  2.小额(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3.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一站式”工作流程图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7日
  附件1
  关于小额(创业)担保贷款“一站式”办公服务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作用,加大对各类体创业扶持力度,激发全省创业者创业热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对象和主要职责
  (一)贷款对象。
  个人担保贷款,贷款对象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在校大学生、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农村妇女、刑释解教人员。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贷款对象为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1.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职责。黑龙江银监局负责对经办银行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促进经办银行规范审贷流程和贷款发放,加强贷后管理。市(地)银监分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2.银行业宏观调控部门职责。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金融扶持政策,负责贷款申请人的征信等工作。市、县人民银行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3.人社部门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省人社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配合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4.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并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相关财政扶持政策,负责筹措担保基金并根据基金总额对贷款总量实施监控,指导贷款担保工作。负责贷款贴息资金的预算安排、申报审核和拨付工作。
  (三)经办银行职责。负责申贷审核,确定最高限额内的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办理放款业务。负责贷款的贷前调查、贷中和贷后管理,建立风险收益对等的定价机制和偿还机制,向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单独设置贷款业务台账,妥善保管贷款合同及相关业务凭证,并配合有关部门检查。
邮政小额贷款条件  (四)担保机构职责。担保公司(财政担保中心)应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负责落实创业贷款的办理工作,负责审核申贷材料并提供贷款担保,负责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工作。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负责向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