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制度下,⽣产领⽤已经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不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在期末统⼀调整即可;如果是对外销售、⽤于债务重组或⾮货币性资产交换,在结转成本的同时要结转已经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跌价准备
  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新《会计科⽬及账务处理》中有这样的说明:发出存货结转存货跌价准备的,借记“存货跌价准备”,贷记“主营业务成本”,“⽣产成本”等科⽬。可见,在新准则下,⽣产领⽤的存货也需要结转其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