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规范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与核销程序,合理计提与核销存货跌价准备,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工厂财务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集团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实施细则》,结合工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本管理办法所称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1.3本管理办法所称可变现净值是指工厂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1.3.1工厂估计可变现净值时,应以实际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因素。
1.3.2估计费用包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
1.3.3存货估计售价,应以资产负债表日为基准。如果当月存货价格变动较大,应以当月存货平均销售价格或资产负债表日最近几次销售的平均销售价格,作为存货估计售价的基础。
1.4本办法适用于工厂本部。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范围
2.1存货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合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1.1市价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未来无回升希望的。
2.1.2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成本大于产品销售价格的。
2.1.3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需要,该原材料市场价格已低于帐面成本的。
2.1.4因提供的商品、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的。
2.1.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情形的。
2.2存货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2.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2.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2.2.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任何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2.2.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3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审批程序
3.1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采购供应部;在产品、自制半成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车间;产成品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经销处。
3.2归口管理部门在每年12月中旬,对存货逐项进行清查,对符合计提跌价准备条件的存货填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批并最终移交财务部门。
3.3存货跌价准备的审批程序:
3.3.1存货归口管理部门填写《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申请表》,详细分析说明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原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3.2财务部门审核。
3.3.3总会计师审批。
3.3.4厂长办公会审批。
3.3.5财务部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4财务部门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通过年度财务报告方式报集团公司备案。
4.存货跌价准备财务核销
4.1存货跌价准备财务核销遵循客观性原则。当已计提跌价准备的存货成为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存货是否提足了跌价准备,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存货帐面余额与已计提的跌价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4.2存货跌价准备依据下列证据进行财务核销:
4.2.1发生盘亏的,依据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和有关责任部门审核决定;
4.2.2报废、毁损的,依据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以及清理完毕的证明;有残值的依据残值入账证明。
4.2.3对外折价销售的,依据合法的折价销售合同和收回资金的证明;
4.2.4涉及诉讼的,依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依据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2.5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依据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4.2.6其他足以证明存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4.3财务核销程序:
4.3.1存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报告,说明存货损失原因和清理、追索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情况,并逐笔逐项提供符合规定的证据。
4.3.2工厂内部审计、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存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
出审核意见。
4.3.3工厂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4.3.4由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4.3.4报请集团公司核准确认。
4.3.6根据工厂会议纪要、集团公司批复及相关证据,由工厂负责人、总会计师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存货的帐务处理和存货跌价准备财务核销。
4.4存货跌价准备财务核销,在查明存货损失事实和原因基础上,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计提方法
5.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应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期末存货帐面余额-可收回金额]
5.2市价持续下跌或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持续减少的,应补提存货跌价准备,会计处理同上。
[当期应补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
5.3实际发生的存货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相关科目。
5.4处置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准备。
6.涉税处理
6.1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年终所得税申报时,应作为纳税调整增加事项,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6.2存货发生实质性损失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的财产损失,需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当存货存在2.2条一项或若干情况时,应视为实质性损失:
6.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存货损失,无论会计上影响利润数额的大小,应按审核数全部
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
7附则
7.1本管理办法由财务管理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7.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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