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之探讨
摘要:一场以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为中心的,声势浩大的文化体制改革从2003年正式开展试点。文化单位的会计核算,也由遵循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办法转变为企业会计准则。文章从工作实践出发,剖析了出版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核算办法时遇到的瓶颈和改革措施。
关键词:出版物;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171-02
2003年全国试行文化体制企业改革,大部分文化单位由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同年,财政部配套颁发了《新闻出版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此核算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出版业的会计核算要求。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针对核算办法中“出版物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可操作性提出疑问,期望能得到专家们的帮助。
一、出版企业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法律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准则——存货,第十五条对存货的期末计价规定如下: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第十六条对“可变现净值”的判断依据进一步明晰——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存货跌价准备
上述两条是对期末存货计价的法规要求,是所有经营性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新闻出版企业执行的是《新闻出版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该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出版企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而订立,是出版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法律基础。
核算办法中有关出版物存货跌价准备的规定有如下三点:
1.出版单位根据出版物的特点,可对库存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投影片(含缩微制品)等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
2.出版单位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库存出版物进行全面清查并实行分年核价,按规定的比例提取提成差价。出版单位首次提取提成差价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
备”科目,以后年度末应计提的金额大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时,应按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应提取的金额小于“存货跌价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时,应冲回差额,做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