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水文基础设施项目、其他重点水利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第三条本专项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模式管理。本专项安排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程序完备、有效监管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该专项水利工程,应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条件,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年度投资规模根据工程建设
进度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可能等因素合理确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水利统计管理
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进行调度和监管,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第四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本专项安排中央直属工程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由地方在转发和分解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按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安排相关工程。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类项目性质和特点、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原则、所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差别化的该专项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政策,统筹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具体标准如下:(一)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根据工程建设内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根据细分工程类型的投资补助标准综合测算确定投资补助规模。
(二)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予以补助。
(三)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予以补助。
(四)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部地区差异进行补助。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予以补助;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予以补助;其他项目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予以补助,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补助规模。
(六)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予以补助,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补助规模。
(七)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补助,且单个项目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八)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按照扶贫电站装机容量予以补助,每千瓦补助4000元左右。
(九)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予以补助。
(十)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补助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建成运
行20年~30年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60%比例补助。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补助。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
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补助标准。
(十一)中央本级非经营性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十二)对上述工程类型以外的项目,参照类似工程投资政策予以补助。
(十三)以上所指项目投资,在具体项目审批、概算核定、投资评审或印发专项规划、方案时明确,并据此相应测算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额度。
第七条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根据项目情况采取直接下达投资、打捆下达投资和切块下达投资三种方式。
第八条本专项安排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属于补助性质,各地方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地方项目负主体责任。各地应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统筹采取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合理安排地方专项债券,规范和畅通项目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工程建设运营等措施,保障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
第九条各地区及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现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确保前期工作深度和质量。
第十条申请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项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
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各地区及有关单位要加强项目储备,根据工程前期工作进展、工程建设进度、工期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建设任务并测算资金需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工程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对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本专项地方水利工程,在完成项目审批或核准后,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省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草案编报的有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审核报送本地区该专项工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按要求填报投资绩效目标,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其中,打捆项目应明确到具体项目后打捆上报;切块项目可不明确到具体项目,以“块”作为项目进行上报。各地所报送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
隐性债务。
本专项中央直属水利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水利部有关单位向水利部报送,经水利部审核后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投资建议计划报送单位应对所报送项目和投资计划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是否多头重复申报或超额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单位是否被纳入失信联合惩
小项目投资
戒对象名单、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手续,项目是否落实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资金等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尽量避免执行过程中调整投资计划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形成沉淀资金。
第十四条各有关单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投资计划时,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其中,打捆项目上报时,应明确“捆”中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并经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认可后,随投资计划申报文件一并报送。切块项目上报时,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待投资计划下达后再具体分解落实责任。
第四章投资计划下达与执行
第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地提出的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明确相应任务清单,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按项目直接下达或打捆、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本专项中央直属水利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水利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