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防⽌社会资本⽅过度投资导致项⽬⽆法实施7⽉1⽇,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依法依规加强PPP项⽬投资和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9〕1098号),重点内容如下:
1、PPP项⽬要严格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注⼊⽅式的PPP项⽬,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审批制。列⼊《政府核准的投资项⽬⽬录》的企业投资项⽬,按照《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核准制。对于实⾏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拟采⽤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可⾏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2、实施⽅案、招投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性研究报告、核准⽂件、备案信息保持⼀致。实施⽅案、招投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项⽬审核备程序。
3、各级发展改⾰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案主要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可⾏性研究报告、项⽬核准⽂件、备案信息相⼀致。对建设内容单⼀、投资规模较⼩、技术⽅案简单的PPP项⽬,可将实施⽅案纳⼊可⾏性研究报告⼀并审核。
4、根据PPP项⽬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履约能⼒全过程动态监管,防⽌因社会资本⽅超出⾃⾝能
⼒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重⼤变化等导致项⽬⽆法实施。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委,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设施补短板、防范化解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加强PPP项⽬投资和建设管理、提⾼PPP项⽬投资决策科学性,按照近⽇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深⼊开展PPP项⽬可⾏性论证和审查
(⼀)PPP项⽬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公众利益保障,其建设的必要性、可⾏性等重⼤事项应由政府研究认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PPP项⽬可⾏性论证,合理确定项⽬主要内容和投资规模”的要求,所有拟采⽤PPP模式的项⽬,均要开展可⾏性论证。通过可⾏性论证审查的项⽬,⽅可采⽤PPP模式建设实施。
(⼆)PPP项⽬可⾏性论证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划要求、技术和经济可⾏性、环境影响、投融资⽅案、资源综合利⽤以及是否有利于提升⼈民⽣活质量等⽅⾯,对项⽬可⾏性进⾏充分分析和论证,
也要从政府投资必要性、政府投资⽅式⽐选、项⽬全⽣命周期成本、运营效率、风险管理以及是否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对项⽬是否适宜采⽤PPP模式进⾏分析和论证。
(三)实⾏审批制管理的PPP项⽬,在可⾏性研究报告审批通过后,⽅可开展PPP实施⽅案审查、社会资本遴选等后续⼯作。实⾏核准制的PPP项⽬,应在核准的同时或单独开展可⾏性论证和审查。实⾏备案制的PPP项⽬,应单独开展可⾏性论证和审查。
⼆、严格依法依规履⾏项⽬决策程序
(四)PPP项⽬要严格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法依规履⾏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采取政府资本⾦注⼊⽅式的PPP项⽬,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实⾏审批制。列⼊《政府核准的投资项⽬⽬录》的企业投资项⽬,按照《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核准制。对于实⾏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拟采⽤PPP模式的,要严格论证项⽬可⾏性和PPP模式必要性。
(五)未依法依规履⾏审批、核准、备案及可⾏性论证和审查程序的PPP项⽬,为不规范项⽬,不得开⼯建设。不得以实施⽅案审查等任何形式规避或替代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可⾏性论证和审查程序。
(六)实施⽅案、招投标⽂件、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可⾏性研究报告、核准⽂件、备案信息保持⼀致。实施⽅案、招投标⽂件、合同或建设中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报请原审批、核准、备案机关重新履⾏项⽬审核备程序:(1)项⽬建设地点发⽣变化;(2)项⽬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发⽣较⼤变化;(3)项⽬建设标准发⽣较⼤变化;(4)项⽬投资规模超过批复投资的10%。
三、严格实施⽅案审核,依法依规遴选社会资本
(七)加强对PPP项⽬实施⽅案的审核,通过实施⽅案审核的PPP项⽬,⽅可开展社会资本遴选。⿎励各地建⽴PPP项⽬实施⽅案联审机制,各级发展改⾰部门要严格审查实施⽅案主要内容是否与经批复的可⾏性研究报告、项⽬核准⽂件、备案信息相⼀致。对建设内容单⼀、投资规模较⼩、技术⽅案简单的PPP项⽬,可将实施⽅案纳⼊可⾏性研究报告⼀并审核。
(⼋)公开招标应作为遴选社会资本的主要⽅式。不得排斥、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消除隐性壁垒,确保⼀视同仁、公平竞争。招标⽂件的主要内容应与经批准的PPP项⽬实施⽅案保持⼀致。
四、严格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投资项⽬资本⾦对投资项⽬来说是⾮债务性资⾦,项⽬法⼈不承担这部分资⾦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
何⽅式抽回”。各⾏业固定资产投资项⽬资本⾦必须满⾜国务院规定的最低⽐例要求,防⽌过度举债融资等问题。
(⼗)PPP项⽬的融资⽅式和资⾦来源应符合防范化解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相关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承诺保底收益等⽅式违法违规变相增加地⽅政府隐性债务,严防地⽅政府债务风险。
五、依法依规将所有PPP项⽬纳⼊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管理
(⼗⼀)严格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除涉密项⽬外,所有PPP项⽬须使⽤全国投资项⽬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成的项⽬代码分别办理各项审批⼿续。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替代PPP项⽬纳⼊在线平台统⼀管理。
(⼗⼆)依托在线平台建⽴全国PPP项⽬信息监测服务平台,加强PPP项⽬管理和信息监测。对于通过项⽬审批、核准或备案,以及可⾏性论证、实施⽅案审查的PPP项⽬,要通过平台公开项⽬信息,实现全国PPP项⽬信息定期发布、动态监测、实时查询等功能,便于社会资本、⾦融机构等有关⽅⾯更好参与PPP项⽬。
(⼗三)全国PPP项⽬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信息审核实⾏属地管理,原则上由项⽬实施主体所在地同级发展改⾰部门审核项⽬单位填报的项⽬信息。各级发展改⾰部门要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式,加强对PPP项⽬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未录⼊全国PPP项⽬信息监测服务平台的项⽬为不规范项⽬。
(⼗四)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建设项⽬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等要求,依托在线平台,重点公开PPP项⽬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以及施⼯、竣⼯等有关信息。
六、加强PPP项⽬监管,坚决惩戒违规失信⾏为
(⼗五)依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加强PPP项⽬监管。政府应依法依规履⾏承诺,不得擅⾃变更合同约定的政府⽅责任和义务。根据PPP项⽬合同约定,加强对社会资本⽅履约能⼒全过程动态监管,防⽌因社会资本⽅超出⾃⾝能⼒过度投资、过度举债,或因公司股权、管理结构发⽣重⼤变化等导致项⽬⽆法实施。依照规定将存在严重失信⾏为的地⽅政府、社会资本,通过“信⽤中国”⽹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六)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严格执⾏《⼯程咨询⾏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委令2017年第9号),通过在线平台履⾏法定备案义务、接受⾏业监督管理。指导监督PPP咨询机构资信评价⼯作,引导PPP咨询机构积极参与⾏业⾃律管理,指导有关⽅⾯通过充分竞争、⾃主择优选取PPP咨询机构。严禁通过设置“短名单”、“机构库”等⽅式限制社会资本⽅、⾦融机构等⾃主选择PPP咨询机构。对PPP咨询机构不履⾏备案程序和违反合同服务、关联回避、质量追溯、反垄断等规定,以及违反《政府投资条例》决策程序规定、咨询或评估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影响项⽬决策实施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各级发展改⾰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善本地区PPP项⽬管理制度,确保与上位法保持⼀致。本通知⾃2019年7⽉1⽇起执⾏。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发展改⾰委
国家发展改⾰委
2019年6⽉21⽇【索倍商务圈】
索倍商务圈是⼯程商务与法律专业媒体,专注于建设⼯程施⼯合同、分包合同、EPC合同、PPP合同策划、签订、履⾏与争议处理,提供⼀线案例、做法、经验和教训,以提⾼建设领域项⽬经理、商务经理、法务经理及⼯程律师的商务与法律⽔准。是《⼯程索赔100 招》、《⼯程纠纷100讲》、《⼯程结算100讲》、《⼯程证据100讲》等⼯程商务与法律丛书的线上交流平台,由汪⾦敏⽼师担任总顾问。
小项目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