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10
∙【字 号】黔府办发〔2017〕45号
∙【施行日期】2017.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建设
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7〕4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0日
贵州省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建设若干政策措施
一、加大建设力度
(一)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机关。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以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利用内部停车场资源,规划建设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充电设施。到2020年,省直机关和在黔国有企业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市、县级机关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建设内部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局)
(二)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居民小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
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现有居民区应逐步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设施,鼓励业主在固定停车位上自建充电设施,物业管理、供电等部门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规定,为业主配建充电设施提供便利条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公共服务领域。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电设施,到2018年,所有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物流、租赁、安全巡逻等非定点定线服务领域,根据车辆充电需求对常规线路配建充电设施,所有非定点定线服务领域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产业园区。全省各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设施。鼓励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并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的优先条件。新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等应按不低于20%的车位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产业园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科技厅)
(五)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人口集聚区域。学校、医院、酒店、车站、机场、会展中心、文化体育娱乐中心等人口密集区域,从2017年起,每年按不低于5%的车位比例建设公共充电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应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现有加油站、加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应配建充电设施,新建加油站、加气站应同步规划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内旅游 (六)加快推进充电设施进旅游景区。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旅游景区A级申报内容,A级旅游景区须按不低于10%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18年底,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旅游发展委)
(七)加快推进充电设施上高速公路。根据电动汽车数量增长情况,逐步推进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加气站充电设施建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根据实际需求及时建设充电设施。到2018年底,依托我省重要城际及跨省骨干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43个快充站,并预留扩建条件。(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二、简化审批手续
(八)简化项目备案流程。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除建设大型独立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设施无需提供可研报告等资料。县级发展改革(能源)部门应简化办事流程,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九)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在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站,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保障建设用地
(十)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各地应按照将充电设施定位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的要求,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并按照加油站、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
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除可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按要求建设充电设施。(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十一)加快土地审批流程。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绿通道办理和专人负责跟进等机制,加快办理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四、加大资金支持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符合国家标准、接入全省统一信息服务平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设施,按直流桩200元/千瓦、交流桩100元/千瓦的标准,由省级财政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建桩补贴,市、县级财政参照省级做法给予一定补贴,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为公交等特定行业服务的充电设施0.1元/千瓦时、其它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公用充电设施0.2元/千瓦时的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充电量给予运营补贴。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应申
请同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并向社会开放的,可申请财政补贴和专项建设资金支持,财政资金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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