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一览表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
二、消费税:
  征收范围:烟、酒、珠宝、首饰、护肤品、鞭炮、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种商品。
  征收率:分14个档次,最低3%,最高45%。
 
地方税费一览表
一、营业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种
税 目
税 率
计税方法
交通运输业
3%
营业额×适用税率
建筑业
3%
营业额×适用税率
金融保险业
5%
营业额×适用税率
邮电通信业
3%
营业额×适用税率
文化体育业
3%
营业额×适用税率
娱乐业   
5-10%
营业额×适用税率
服务业
5%
营业额×适用税率
转让无形资产
5%
营业额×适用税率
销售不动产
5%
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05〕102号)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国税税种
税种
税 目
税额标准
计税方法
资源税
原油
8~30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天然气
2~15元/千立方米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煤炭
0.3~5元/吨 (永兴为2.5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0.5~20元/吨或立方米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黑金属矿原矿
2~30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有金属矿原矿
0.4~30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1. 固体盐 
10~60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2. 液体盐
2~10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三、企业所得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
2、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
25%
4、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25%
除法定税率以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中,地税部门对不具备查账征收的企业实行1%-5%比率附征。
四、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
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3500元
全月应纳税额=全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3500元以外,还有附加减除费用。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减除与其收入相关成本、费用、损失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35%
14750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全年应该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际征收中,地税部门对不具备查账征收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实行1%-5%比率附征。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税办法
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纳税人每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税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项目收入额-800元(或者应税项目收入额×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5)财产转让所得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纳税人转让财产取得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2、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
3、税率
县城、建制镇税率为5%,其他地区税率为1%。
4、计税方法
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5%(1%)。
六、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率(税额)
一、购销合同
0.3‰
二、加工承揽合同
0.5‰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0.5‰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财产租赁合同
1‰
六、货物运输合同
0.5‰
七、仓储、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财产保险合同
1‰
十、技术合同
0.3‰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
0.5‰
十二、营业账簿
1.记载资金的账簿
0.5
2.其他账簿
每件5元
十三、权利、许可证照
每件5元
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