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一样吗
很不一样,征税对象、计税基础、税率都不一样。
企业所得税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交纳的一种税,计税基础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税收入-应税成本费用后的金额。税率一般为25%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由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年销售金额大于规定金额)的有法人地位或无法人地位的企业或者自然人交纳的一种税,计税基础为销售收入(不用扣减成本费用),且仅由销售有形货物(房地产除外)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交纳。税率一般为17%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大全
一、基本税种
1、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
2、城建税按缴纳的增值税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3%缴纳;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增值税的2缴纳%
5、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平方米);
7、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8、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
9、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3万元以内18%3万元至10万元27%10万元以上33%);
10、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1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二、纳税申报期限
1、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
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
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
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
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
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
一、报增值税流程:
1.每月10号(如果10号是节假日,可顺延一天)之前到主管税务局的征收所去申报纳税,填增值税申报表,申报表根据纳税人类型不同也不同: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要填一张主表和八张付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只填一张主表和一副付表。
2.增值税申报方式有手工申报、IC卡申报和网上申报,手工申报和IC卡申报都是要到税务机关来申报,不同是IC卡申报要先在企业的电脑里先写卡,然后在到税务所申报。网上申报是要在网上下载申报表,填好后再上传。每个企业的申报方式都不一样,如果你不知道你们的申报方式,可向主管的税务机关的征收所查询。
以上是原申报方式,现在我们用神州浩天的综合征管软件就没有原来那么繁琐了,只要输入相关数据报表可以生成并打印出来
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1、企业所得税每季度终了15日前申报。具体的说就是415号(报1-3月的)、715号(报4-6月)、1015日(报7-9月)下年115日(报上年10-12)之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季先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本季度有应交所得税的话)在下年的4月底前对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
20211日前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地税申报,0211日以后新成立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在国税申报。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是交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有限公司(包括新的一人公司)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税号是指税务登记证号码。它是由技术监督局的组织机构代码前面加六位的地区代码构成的。地税的税务登记证号码比国税多三位(后面加了三个零)。
国税项目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消费税
2009-11-25 16:50
()﹑国税税种知识介绍
一﹑增值税知识介绍
1 ﹑增值税的纳税人:
指提供应税货物﹑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进口货物需缴纳增值税
2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A.提供应税货物.应税劳务所取得不含税收入(不含税销售额)
B.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 d(1+征税率)
3 ﹑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A.小规模:
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 d(1+征税率) t征税率
B.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t征税率-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4.增值税税率
A.小规模: 商业4% 工业6%
B一般纳税人: 17% 13%(部分产品,如农产品) (备注:一个公司,增值税只有一种税率)
5.增值税的申报方式
A.小规模: 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窗口申报
B一般纳税人: 窗口申报 网上申报(转正后)
6.增值税的申报期限 (按月申报)
A. 小规模:次月1m20B. 一般纳税人:次月1m10C. 进口增值税:海关填发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二﹑企业所得税知识介绍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与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01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在地税局带征个人所得税)
2 ﹑国税局负责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金融保险业﹑20021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
3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深圳特区内征收率15%,内地33%
4 ﹑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
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方式
窗口申报 网上申报
6﹑企业得税的计税依据与计算公式
A.计税依据:又叫应纳税所得额,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费用后的余额
B.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费用金额
应纳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t税率(15%)
C.外资代表处企业所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本季度费用总额d(1-15%) t10%(利润率)t15%
7 ﹑企业所得税的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消费税知识介绍
1 ﹑消费税的纳税人:
指提供应纳消费税产品(包括销售与加工产品)的行为应缴纳消费税.
2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计税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3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销售额t适用税率
4 ﹑消费税税率 3%~45%
5 ﹑消费税的申报方式与申报期限
申报方式﹑申报期限与增值税基本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国税税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
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
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1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
2008-11-10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