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其他税种检查方法
本章主要介绍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常见涉税问题及检查方法,重点内容包括各税的具体特点和稽查技巧。
第一节 资源税检查方法
一、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资源税征税范围有矿产品和盐两大类。其中矿产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金属矿原矿、有金属矿原矿。盐包括:固体盐和液体盐。(《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会计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资源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核算。计提资源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常见涉税问题
1.临时开采、不定期作业、零散隐蔽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2.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纳税人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过程中伴生、伴采矿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四)主要检查方法
1.首先到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摸清辖区内开采矿产品或生产盐的企业经营者名单,掌握其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情况,;其次,实地检查经营者的具体经营内容,核实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应税范围,以此确认经营者是否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检查经常性发生收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时,从检查“原材料”、“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账户入手,并结合实地查看,确定购进耗用的原材料是否为资源税应税产品,以发现是否存在收购未税矿产品行为,同时也便于及时从中发现不定期开采、临时开采或零散开采的资源税纳税人。
3.征税范围检查,应深入车间、仓库,通过实地观察生产场所,了解生产经营流程、耗材和产品,查询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检查纳税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其他应付款”、“管理费用”、“应交税费”等账户,核对入库单、货物运输发票等原始资料,查核纳税人是否有在开采、生产、购进等环节隐匿属于某一特定应税资源范围的行为。
二、计税依据的检查
(一)政策依据
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和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
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国税发[1994]015号文第三条)
(二)常见涉税问题
1.纳税人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自用数量以及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不真实。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在使用时直接出库结转成本而未作销售处理。
3.将加工精、选煤实际销售量折算成原煤耗用量作为课税数量的纳税人,故意加大损耗数量比,不按规定的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折算,少计耗用原煤数量。
4.将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的,不按规定的选矿比进行折算,少计耗用原矿数量。
5.以应税产品的产量为课税数量的,少计开采或生产的应税产品数量。
国税税种(三)主要检查方法
1.自产、自用应税产品数量的检查。企业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消耗自用产品,数量操控性强,难以核准。如煤炭企业的食堂、浴室、职工学校耗用的生活用煤,下属商店、服务公司等耗用的取暖用煤等,检查时可直接审查“库存商品”明细账的贷方发生额和“生产成本”的借方发生额,对照产品实物账及“产品出库单”或“领料单”,核实企业是否按当期应税产品的实际消耗数量作为资源税的计税数量。如果当期有产品损耗,还应认真审查“待处理财产损溢”明细账及“账存实存对比表”和“盘存单”,以便核实损耗的具体原因及真实数量,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再从计税数量中予以剔除。将核实数量与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申报数量相核对,如不相符,应按核实的数量计算应纳税款,确定应补税数额。还应审查“生产成本”总账及明细账,特别是涉及“生产成本”贷方发生额的,要根据记账凭证上的科目对应关系逐笔查对,核实纳税人是否有将生产的应税产品自用后直接冲减“生产成本”,不作库存商品增加和减少的账务处理,进而少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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