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7.14
【字 号】吉国税发[2006]200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6〕20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纳税服务工作,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税收执法人员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履行征收管
理职能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托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和税务网站等服务载体和平台,为纳税人营造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网络技术,加强与工商、银行、地税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共享数据信息,形成立体式的现代化服务网络。
第二章 纳税服务内容
国税税种
  第七条 纳税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宣传服务、辅导服务、提醒服务、公告服务、首问责任、全程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税收援助服务、个性化服务、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等。
  第八条 宣传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宜过程中,向纳税人宣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的服务。
  第九条 辅导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税务稽查、实施法律救济等工作中,为纳税人提供帮助和指导的服务。
  第十条 提醒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纳税人及时办理各类纳税事宜,采用电话通知、自助语音、手机短信等形式,就纳税过程中有关事项主动提醒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一条 公告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将相关涉税信息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开场所向纳税人和社会进行公告的服务。
  第十二条 首问责任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相关单位或个人来电、来访或办理涉税事宜时,最先受理者有责任办理或者帮助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三条 全程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的各类涉税事宜,由办税服务厅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由受理窗口通知、送达纳税人的服务。
  第十四条 预约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因特殊需要事先约定办理涉税事宜,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就预约事项提供的服务。
  第十五条 限时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凡资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按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即时办结的,要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并按照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规定的限时办结的服务。
  第十六条 税收援助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年老体弱、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提供的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上门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的服务。
  第十七条 个性化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提供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八条 多元化申报纳税服务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的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的服务。
第三章 纳税服务要求
第一节 征收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咨询时,对当场能够答复的,应当及时准确给予答复;对当场不能即时准确解答或咨询人仍有疑义的,应向咨询人说明情况,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请示,待上级部门答复后,于1日内予以回复。
  第二十条 各级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需要予以公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定期公告,相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欠税情况、涉税违法违章行政处罚、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核定、非正常户认定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告等。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为纳税人提供预约服务时,应填写预约服务登记表,详细记载预约人名称、预约时间、预约事项、、税务机关受理人姓名等内容,并及时提供预约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告知服务时,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办理涉税相关事宜所需资料;纳税人提供资料齐全,需税务机关内部流转审批的涉税事项,明确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纳税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所需补正的全部资料。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纳税人提供限时服务时,应当做到:
  (一)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停(复)业登记、税务登记换验证、补办丢失税务登记证等事宜,无特殊情况的应在30分钟内受理完毕。
  (二)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结束后,发放统一发票领购簿时,每户时限10分钟;发票验旧售新时,根据验旧发票数量合理限定时间,验旧结束售新发票每户时限10分钟;批量供应售票,每户时限20分钟;发票代开,每户时限15分钟。
  (三)受理纳税人上门申报,资料齐全,相应资格已认定的,每户限20分钟内录入数据并打印税票。
  (四)其他涉税事宜,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流程要求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四条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纳税人和耐心解答问题,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涉税的事宜,应及时办理;职责范围以外的涉税事宜,要告知纳税人到有关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