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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国发[1997]10号和财税
字[1997]100号文件的紧急通知(节录)
国税税种【标 签】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再就业,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明电﹝1998﹞1号
【发文日期】1998-03-19
【实施时间】1998-03-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0号,以下简称100号通知)。据反映,该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没有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影响了国务院政策的执行,形成了一定的负面效应。为此,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10号文件中所规定的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文件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由银行在其上缴当地的营业税中抵扣,是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促进企业优化资产结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而采取的重大措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100号通知是对这一措施的具体化。各地地方税务部门一定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保证将10号文件和100号通知的规定落到实处。不得以种种借口或理由拖延或不受理银行的抵扣申请。
二、各地地方税务部门要积极与银行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认真审核银行上报的有关材料,要严格按照10号文件和10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予以抵扣,不得随意扩大抵扣的范围。
三、对于无故不受理银行的抵扣申请或无故拖延抵扣时间的,总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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