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自用产品各税种政策不同的解析
视同销售,指在会计上一般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上述(四)至(八)都是属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中自产自用产品的行为。对于这类自产自用产品的行为,目前各税种及会计对其规定有所不同,特别是下述政策,纳税人应予以关注。
 自产自用的产品不能开发票
国税税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
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