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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在增值税发票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的通知
【标    签】车船税征管事宜,车船税征管规定通知,营改增车船税征管事宜,营改增,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
【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6-04-30
【实施时间】2016-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国税税种
【税    种】营业税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票证中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保险公司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取保费时将开具增值税发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纳税人操作,保险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中不含车船税额,而是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各设区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告知相关保险公司。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