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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度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报告
【标    签】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3﹞49号
【发文日期】2003-04-01
【实施时间】2003-04-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2]788号)要求,我局对该项工作进行了部署,由法规处负责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调查已向总局如期报出。第三阶段即2002年,我局始终坚持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的同时,充分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在总局确定的十九项调查内容中,2002年我省涉及了九项,即:技资抵免所得税政策、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鼓励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政策、支持医疗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旧货和旧机动车税收政策。共涉及企业4265户,减免税额合计97161万元(详见附件)。现将2002年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文件(财税宇[1999]290号、财税字[2000]49号)下发后,我局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冀国税发[2000]227号),各市国税局认真贯彻落
实。2002年,经对企业所提供的加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和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资料以及一些相关项目进行审核,共有30户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了这一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12户,外资企业18户。
该项税收政策的实施,起到了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的力度,促进了企业产品的结构调整,有利于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有利于扩大内需,是一项正确的税收政策,建议此项政策保留执行一个时期,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换代,步入良性循环。
二、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1999年和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个关于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文件下发后,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海关联合进行了转发。2002年,全省符合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43户,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和所得税免二减兰的税收优惠政策均已落实。经过调查,这些企业已将所减免的税收全部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我们认为对高科技企业进行税收政策扶持是正确的,也是必要的。
三、关于支持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21号)规定,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自2001年起实行税率逐年降低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的优惠政策。2002年,全省为1830户金融保险企业减免营业
税13323万元。这项政策的实施,降低了金融保险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金融保险业的风险防范能力,
促进了该行业的发展。同时,这项政策也支持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由于在2003年取消了国税系统征收的营业税工作,因而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便于企业更好地开展其他工作。
四、关于鼓励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我省国税系统在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资格认定方面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减免税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不越权、不违规。2002年全省共减免增值
税20682万元。通过调研,各地普遍反映,一是该项政策由以前的先征后返改为直接减免,手续简便,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二是大力促进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发展;三是使废旧物品重新利用,减少了资源浪费,保护了自然资捞,改善了环境。我们认为这一政策应继续执行下去。
(二)准确把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一方面积极与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进行沟通,监测申请免税产品的生产原料中废弃物的配比标准是否达到了政策要求,另一方面对符合标准的产品严格审批减免税手续,使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2002年共为231户企业办理了减免税手续,减免增值税16366万元。
(三)发现的问题与建议
1.在对废旧物资企业的管理中,企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使用收购发票,现金结算货款,收购发票注明的项目难以核实收购行为的真实性,对企业编写填开虚假收购票难以查实。
2.收购发票向自然人据实开具,最好备注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以便于查帐,避免不法纳税人
钻空子。
3.废弃物的具体标准应进一步明确;简单加工和加工生产的产品应严格划分范围。飞五、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我省管辖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较少,只有2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都已落实。
六、关于支持医疗体制改革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后,我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了此文件,但由于存在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营业税的传统观念,所以有的地方对医疗机构管理还不到位。这次我局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进行了认真检查,全省11个市发展不均衡,有的地方已完成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划分,有的地方还未进行划分。据调查,已划分的,其划分原则是按经济性质来划分,经济性质为个体的核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经济性质为非个体的则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核定权限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经过核定的医疗机
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副本及《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上均注明了属于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由卫生局统一管理。
目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绝大多数未在国税系统办理税务登记。国税系统只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制药剂的外销部分予以征收增值税,收入很少,因为绝大部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制药剂为内部使用。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划分不够准确。从这次调查中发现,由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和承包经营范围扩大,一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已改变其性质,相当部分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厂医务室、门诊部、乡村诊所实际已成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存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内部科室承包或出租现象。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由其主管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一次严格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尽快实现医、药分开核算。这样有利于划分国、地税的管辖范围,也有利于促进税收公平。
(四)对医疗机构应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予以明确。如在财税[2000]42号文件中对分离为独立的零售企业
的规定,执行中难以把握,易于造成征纳纠纷;又如对以药品零售为主的规模较
小的医疗机构或个体诊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是否属混合销售等等。建议对此类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为税务机关实施有效管理提供依据。
七、关于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按照校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校办企业流转税优惠政策文件规定,我们对企业是否符合校办企业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全省符合条件的有39户。所减免的税款全部用于弥补亏损及改善办学条件。
八、关于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全省共有福利企业1278户,均有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的四表一册齐全,残疾职工比例达到50%以上。对上述福利企业的税收征管,我们既坚持严格依法征管,又积极贯彻了支持企业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指导思想,在办理减免退税中,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受理企业申请,审核有关资料,及时做好已缴税款的退库工作,使税收优惠政策得到了及时落实。经调查,福利企业利用退回的税款用于扩大企业的生产规模,使得福利企业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取得了经济效益。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智力(精神)残疾的程度不好掌握;
国税税种
(二)四残人员比例偏高,不利于福利企业的健康发展。
文件规定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50%以上才能享受全部返还增值税的优惠,在现实中这个比例有些偏高,如果一个企业安置50%以上的残疾人员在生产岗位上,其生产效益是可想而知的,这与税收政策的初衷是不相符的,建议降低福利企业四残人员比例。
(三)对改制福利企业的认定,在目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局面下,其他社会力量(不局限于乡镇、街道和民政部门)投资举办的福利企业也应享受税收减免税优惠政策。
九、关于促进旧货及二于车交易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去年3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我们立即转发执行,至2002年底,共为17户企业办理了减免税手续,减免税额18万元。
由于此项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较短,很多地方去年还没有开展此项业务,今年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旧货和二手车的交易。
附件:2002年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