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的管理质量和水平,提高纳税评估工作效率,逐步将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法推广到日常税收管理中,根据《广东省国税系统增值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清远市《清远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数据分析应用操作规程(纳税评估)》(以下简称“评估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简易程序”(以下简称“简易程序”),主要是指由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实施,除综合纳税评估之外的简易评估程序。其他业务部门和税收管理人员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也可采用简易程序,由本部门负责人处理评估过程中的一般性审批事项,但必须将评估结果会知税源管理部门。
第三条 简易程序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实施、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四个环节.
第四条 本规程所列有关表证单书未重新制定的,或有关事项未做出明确的,均按评估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象确定
第五条 适用纳税评估简易程序的情况有:
(一)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在开展数据分析应用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中,部分企业疑点严重,但又未被数据分析中心确定为综合纳税评估对象的;
(二)上级国税部门要求进行全行业纳税评估的重点管理行业,除疑点严重的由数据分析中心进行综合纳税评估外,其他企业仍需进行集体或个别纳税评估的;
(三)涉税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各种资格的认定、年审、取消,减免退税审批以及税前扣除或损失确认事项审批,注销税务登记或税种登记前清算纳税申报入库情况等)办理过程中,按规定需进行纳税评估的;
(四)其他原因需对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又不需进行综合纳税评估的。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纳税评估的项目,由税收管理员填写《纳税评估(简易)项目建议书》(附件1),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确定为简易程序评估对象。
第三章评估实施
第七条 简易评估项目的评估实施应按评估规程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择开展评估分析、质询、约谈和实地核查等工作,工作环节、次序不作限制。
第八条 评估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对纳税人使用表证单书,评估人员可自行复制或打印评估规程中附列的表证单书使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将表证单书送达纳税人。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应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如实填写《简易评估工作底稿》,认真记录每一个评估步骤的进展情况,以便事后复核。
第四章评估处理
第十条 简易程序的评估处理原则与评估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综合纳税评估处理原则相同。简易评估过程中发现情况复杂,需要数据分析中心协助进行综合纳税评估的,经主管税政的局领导批准可移送数据分析中心继续评估.
第十一条 评估处理环节使用评估规程附列的《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除移送数据分析中心
继续评估或移送稽查立案查处必须报主管税政的局领导审批外,其他处理意见可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评估复核
第十二条 简易评估项目的评估复核由当地数据分析中心负责,按照评估规程确定的原则进行。
第十三条 各地数据分析中心应每季组织工作人员对当地的简易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复核,并于季后20日内将复核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市国税局。
第六章档案管理和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开展简易纳税评估,应以税源管理部门为单位,按评估规程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要求编制评估项目档案号,填写《纳税评估项目管理清册》,并将每个评估项目产生的各种表证单书和附件统一归档,进行档案管理。各税源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简易评估项目需移送数据分析中心继续评估,或需移送稽查立案查处的,应在向局
领导提交《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同时办理移送手续,移送手续参照评估规程第三十八条办理。若局领导审批意见为不同意移送,则签署意见后将相关资料退回税源管理部门即可。
第十六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按季填写《纳税评估结果明细表》、《纳税评估情况统计表》,统计本部门所进行的简易程序评估项目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并于季后5日前上报数据分析中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清远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纳税评估(简易)项目建议书》;
2。《简易评估工作底稿》;
附件1
纳税评估(简易)项目建议书
经资料稽核(管理工作需要),建议将 (纳税人名称)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该纳税人有关资料如下,请及时进行评估分析。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
电话 | 地址 | ||
评估项目建议(原因、内容、计划): 项目建议人: 时间: | |||
评估项目审核意见: 项目审核人: 时间: | |||
国税税种评估档案编号: 评估档案员: 时间: | |||
纳税评估(简易)项目建议书(参考)
经资料稽核(管理工作需要),建议将 (纳税人名称)确定为纳税评估对象.该纳税人有关资料如下,请及时进行评估分析。
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
电话 | 地址 | ||
评估项目建议(原因、内容、计划): (1、资料稽核中的主要情况及疑点) (2、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需要) (3、需评估的税种,所属时期) (4、需评估分析审阅的材料) (5、需用到的评估分析方法) (6、需用补充的有关资料) (5、需用质询、约谈的有关情况) (6、需实地核查的内容) (7、评估工作所需工作时间) 以上要点根据评估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项目建议人: 时间: | |||
评估项目审核意见: (1、根据职责权限及与本级稽查协调确定是否开展评估) (2、根据评估计划内容提供指导性建议) (3、根据人员职责分工分配工作任务) (4、确定评估工作时间)以上要点根据评估项目实际情况填写 项目审核人: 时间: | |||
评估档案编号: 评估档案员: 时间: | |||
注:表中红字部分为参考内容,工作时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并将粗黑体字内容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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