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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1997]43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
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纳税复议条件通知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7﹞439号
【发文日期】1997-08-21
国税税种【实施时间】1997-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各分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