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5.10.25
国税税种
【字 号】
【施行日期】2005.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
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
员”五员角,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四)属地与分类管理相结合。按照经济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管理范围,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户责任。在此基础上,根据税源管理需要和纳税人实际情况,建立重点税源“驻企管理”、集贸市场“专业管理”、中小税源“划片管理”、农村税收“巡回管理”的分类管理格局。
  第四条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应当贯彻精干、精细、精心、精良的管理理念。要培养一支综合素质优秀的税收管理员队伍;要树立精细管理意识,追求精于细微,做到“点”、“面”结合;税收管理员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精心管理,耐心服务;要加强税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税源管理手段先进、措施到位、效果优良。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主要工作职责包括:税收政策宣传、纳(退)税咨询辅导;掌握所辖税源户籍变动情况,开展税源预测分析;调查核实管户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核实管户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开展对所辖企业的纳(退)税评估;提出一般性涉税违
章行为纠正处理意见;协助进行发票管理;(退)税款结算清缴、注销清算;征管资料管理等。
  第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
  (一)对纳(退)税人设立、变更税务登记的真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税种核定。
  (二)对纳税人停业情况进行巡查核实,对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理。
  (三)按规定进行注销清算,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缴销发票以及有关税务证件。
  (四)对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及时进行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符合非正常户认定条件的,按规定制作认定文书,提出非正常户认定意见。
  (五)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并按上级要求进行验证、换证工作。
  (六)对来本地临时经营的外埠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经营收入及发票使用情况,
依法进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
  (七)定期对辖区纳(退)税人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及时掌握辖区营业铺面转让、出租、出借情况,督促纳税人办理开业或变更登记,杜绝漏征漏管。
  (八)督促、辅导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了解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熟悉纳税人会计核算软件;督促纳税人将全部银行帐号、会计核算制度及核算软件报国税机关备案。
  第七条 税务认定管理
  (一)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审及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认定、变更、注销情况的下户核查,形成实地调查报告,提出认定、年审、变更、注销的初步意见。
  (二)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一般纳税人有严重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员应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取消该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初步处理意见。
  (三)对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督促其缴销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专用发票以及税务证件等。
  (四)对免税企业(产品)资格认定等相关税务认定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并加强跟踪管理。
  第八条 发票管理
  (一)对纳税人提出的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有必要实地核查的,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同时提出票种核定的初步意见,并根据审批意见录入核准信息;对变更票种登记的,税收管理员应当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经批准后进行票种变更登记。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出的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下户进行实地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负责对纳税人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发票。纳税人未按时缴销发票或超定额开具发票的,由办税服务厅即时进行处理,税收管理员协助进行催缴处理;对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由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纳税人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五)落实税控装置的推广,督促纳税人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税控装置,依据税控装置记录数据分析税源及其变化情况。